1樓:網友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有如下違法之處:
發起人只有4人,不夠法定5人的最低限額;
未經省級人民**或***授權部門同意,僅有領導同意是不行的;
公司登記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而非本案只要認購就交付**,不管公司成立與否;
**只能按票面金額或超過票面金額髮行,而不得低於票面金額髮行,本案中的優惠是錯誤的;
創立大會不足法定代表股份總數的認股人。法定為超過1/2才可舉行創立大會;
兩名發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規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外,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後不得抽回其股本;
最後,註冊資本末達法定最低限額。法定股份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 1000萬元。
2)應當承擔該債務。因為公司設立失敗,應由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解題思路]本題重心在於第(1)問,而第(1)問又是一個找錯的命題。關於其解題思路,前面已多有分析,此處不再贅述。
法理詳解]1)答案部分已經有較詳細的闡述,此處不再論述。考生可自己參考《公司法》第條等規定。
2)基於上述違法之處,故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導致公司不得成立。對於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和債務,在公司不能成立時,松司法》第97條規定由發起人負連帶償還責任,且對於返還股本的利息也負連帶償還責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應對原告提出的 15萬元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此外,若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公司成立後,還應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樓:蓋風林映雪
案例一:分立合法。乙公司不承擔原公司所欠債務不合法。某航運公司可將分立的兩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案例二:丁以勞務出資不合法。如果股東大會(董事會)通過願意聘請丁為經理的決定,丁仍然可以當經理。
經濟法中有關公司法的案例分析,求高人解答,急求!!!!
3樓:匿名使用者
(1) 丙不能以勞務出資;
2)貨幣出資應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只有甲以貨幣出資2萬,低於這個標準;
3)乙不能同時任監事以及高階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
4)監事應當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不能由甲提議擔任(5)註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的公司,不能發行200萬元公司債券;
6)如果盈利,應當提取法定公積金。
4樓:森合律所周律師
1、丙不能以勞務出資;
2、乙不能同時擔任公司財務負責人並和公司監事;
3、發行債券不合法;
4、法定公積金必須提取,提取額為稅後利潤的10%。
理由自己書上找。
關於公司法的案例分析問題!!請高手幫幫,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1、符合 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故此公司由股東三人組成符合規定。
2、可以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3、不能 第二十七條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該公司註冊資本4000萬元x30%大於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1000萬元 所以不符合公司法規定,不能註冊成立。
4、需要辦理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5、有 協商約定c不承擔風險的做法錯誤。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6、有 應當設立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公司法案例分析答案,求解?
6樓:盛灬灬夏
1、公司法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法定註冊資本為3萬元,案例中,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的註冊資本為60萬元,大於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所以該項合法。
2、案例中,公司章程關於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定合法。因為公司法第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可以設一至三名監事,不設監事會。(注: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會是必設的,董事會和監事會則可設可不設)
3、案例中甲乙丙的出資形式合法。據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形式出資,案例中三人都符合規定。另一方面,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案例中,公司的註冊資本為60萬,三人的貨幣出資為20萬,比例約為33%,超過了30%,因此出資形式合法。
注:非貨幣出資具有兩個重要特徵:可以貨幣計量、可以轉讓。但是,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勞務、名稱、商譽、姓名等,即使這些符合那兩個特徵也不可以作為出資形式)
4、公司設立有效,因為它符合了出資形式等要求,並依法辦理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而丙也已將以貨幣形式出資的10萬元存入擬設立公司的臨時帳戶,所以設立有效。
5、甲應承擔的責任分兩種情況:
1)違法出資義務導致公司設立失敗的,要對其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應對設立中公司的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2)違法出資義務導致公司設立瑕疵的,應履行出資義務,並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總的來說,甲應該對未出資的部分承擔資本填補責任,若因為出資不足而導致公司受損的應相應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純手打的~~希望幫到你吧~~~
7樓:house雨人
哎 這老師安排的作業啊!!!
請教一個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8樓:東方底情
1,合法,股東對內轉讓股權無需經其他股東同意;
2,合法,對外轉讓股份,經股東半數同意即可,在同等條件下,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此案中陳某一次性付清了,取得優先權;
3,正確,此情形不構成股權回購的條件;
4,陳某可以轉讓股權;
5,李某可以向董事會要求起訴王某,董事會如果不起訴,李某可以自己提起派生訴訟,以自己名義起訴王某。
9樓:匿名使用者
1、合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無需經其他股東同意,但要通知其他股東。
2、合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他人轉讓股份,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同等條件下原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此案中,陳某的一次性付款更優越,所以張某可以將股份轉讓給陳某。
3、法院判決正確。此種情形不屬於股權回購之列。
4、陳某可以通過監事會或者自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因為他持股10%。
5、陳某可以請求董事會對王某提起訴訟,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對王某提起訴訟。
公司法案例題的答案!謝謝了 10
10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共有財產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即家庭成員、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不可分的整體。共有財產在共有人之間,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對外共有人負連帶責任。
夫妻設立的****儘管是同一戶籍名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家庭成員或者夫妻以各自的名義投資設立,但如果用以出資的財產並非家庭成員或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而是家庭或夫妻共有財產時,就表明設立****的家庭成員或夫妻實際上是一個集合整體,彼此之間不構成股東關係,整個家庭或夫妻應視為一個投資主體。
又因該公司家庭財產與公司財產無法區分,且胡女士夫妻二人將公司財產轉移到家庭,依據《公司法》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胡女士夫妻應該承擔無限連帶的賠償責任。
11樓:網友
「刺破公司面紗」,這時股東沒有將自己的出資轉移到公司,而且沒有建立獨立帳簿,是資產混同。而且他們還轉移公司財產,屬於損害公司的行為,這時股東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2樓:笑看風舞雲
從描述可以看出,這家機械裝置有限責任公司就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用胡女士夫妻家庭財產進行賠償。
其實還構成了虛假出資。
13樓:
根據公司法,可以追究胡女士夫妻的責任,具體包括:
1、在未出資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為題述房產未過戶,應屬於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
2、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因公司財產與家庭財產未嚴格區分,已經導致公司人格被股東濫用。
3、擅自用公司資金為胡個人購置房屋和汽車,屬於董監高對公司侵權,應當根據公司法予以追回。
高分求公司的好名字,高分求一個公司的好名字?
這給你們取了這個名字 時代創星 不錯吧時代說明年輕,創說明有創造和改造電腦能力星說明公司會有更好的發展. 緣定如此 推薦用 天網 第一層意思是表示她的業務範圍廣 第二層是取疏而不漏的意思,表示做事認真,一絲不苟,沒有差錯 第三層意思就是預示公司的明天,能夠一手遮天,呵呵.參考一下,祝你們的公司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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