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司印章還能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嗎

時間 2023-02-27 19:25:11

1樓:微風

私刻公司印章通常不能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私刻公章屬於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以此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私刻公司印章不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那麼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

續簽勞動合同發現公章和以前的不一樣了? 50

2樓:桓慕凝

如果所蓋的公章是依法備案的,解除勞動合同時所用公章和簽訂勞動合同所用公章不一樣,是可以的。《勞動合同法》規定應在勞動合同上籤章生效,即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單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應該與這個程式一致。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公司利用作廢的公章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3樓:臭豆腐安心

從法律角度說這個行為應當視為無效,當然其行為後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也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機關投訴,要求更正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的簽章。

4樓:

和你們簽訂合同上的公章已經作廢,不能代表你們公司,在法律上來說你們的協議是無效的。建議不要這麼籤。

5樓:匿名使用者

該公司用作廢公章與新員工簽訂合同是嚴重違法行為,應該組織受害的員工向勞動監察機關投訴。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個人覺得應該有效,畢竟是公司跟你們籤的合同,他們是用工者,你們是提供勞力者,那麼你們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就客觀存在,故應當視為合同有效。

同一公司簽了二份勞動合同可公司印章和法人代表都不一樣是欺詐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印章和法人不一樣,就不是同一家單位了,相當於和兩家公司同時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兩家公司實際為一家公司,問題不大。不過這種行為對勞動者不利,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合同的公司名和公司印章不同會造成什麼影響?

8樓:淮安浙江人

合同上,公司名稱與公司公章不一致:

一、原則上,這是一份有效合同。

當合同的公司名稱和合同尾部蓋章的公司名稱不一致時,以蓋章的公司名稱為準。這種情況在實踐中經常遇到,比如合同抬頭寫的是總公司,蓋章的卻是分公司,還有建築公司蓋專案部的章。但為防止糾紛,建議還是規範一下,合同抬頭名稱和蓋章名稱最好是前後一致。

二、如果是公司更名的,主體不變,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更名後的公司承擔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33條規定「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名稱變更前的企業權利義務由名稱變更後的企業承擔。因此,只要主體是一致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企業來承擔。

9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無效。是影響嗎。

「公司名和公司印章不同」就是兩碼事,如何有效。

10樓:雅盛超級

不是一個單位,公章代表公司行為必須一致。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應該蓋上公司的章對麼?那上面的印章是公

11樓:雛莓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上籤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解除勞動合同與這個程式一致。 所以,你朋友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最好能夠與簽訂勞動合同上面的公章一致。

另外財務部門作為單位的內設機構,不具有代表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個在產生糾紛之後比較麻煩。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操作起來,一般認定合同雖然有瑕疵,但是不能完全認定無效,如果確實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事實上查勞動合同是否解除。還是可以認定的。

比如解除勞動合同的內容已經提及了結算工資,包含了經濟補償金、社保轉移、檔案等內容。 所以,具體的認定還需要看具體的情況,建議如果能夠與簽訂勞動合同上面的公章一致。

可以算,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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