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上班自己交保險,能以此為由說公司違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提出解除

時間 2022-10-24 08:55:06

1樓:匿名使用者

完全可以,你所在的公司已經違反了三十八條的第二種情形,你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配合不賠償的話,你還可以進行勞動仲裁。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以未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交保險是什麼情況?如果只是想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一月向公司辭職就行;如果想解除勞動合同還獲得經濟補償金甚至經濟賠償金,那就要看你交保險是什麼情況。用人單位不繳納保險,員工是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需要與受僱人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發放相應的報酬並且為職工繳納社保金,如果單位沒有履行義務那麼可以可以提出仲裁或者上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目前社會上一些用人單位,任意剋扣職工工資,停發、少發甚至完全不發工資,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賺錢不顧勞動者死活,讓職工在有毒氣體、無防護裝置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導致職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殘廢。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7樓:鄰家楠方姑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在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的,202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制定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了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改了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九十二條,該決定於2023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具體內容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8樓:匿名使用者

手中正好有一本法條,可以告訴你~~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9樓:

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單方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法律快車

第六十八條 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1樓:馬邊綠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結合38條的規定,每週只能勞動6天,每週勞動不能超過44小時,即每天平均勞動時間為7.33小時,最多8小時,超過該法定勞動時間就是違法的。

我這個回答是答非所問題。

12樓:稅運

勞動合同法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有補償嗎

13樓:w虔誠de祝福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還需要上班嗎?是不是 5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你這個不符合立即解除的條件。不可以告知即解除勞動合同的。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可根據個人實際在該單位的服務年限,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提出經濟補償的!

如有幫助請採納

15樓:law丶灬

在這裡,企業用工違法,因此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並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這在勞動合同法中未明確規定,然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第二款,讓我們感覺第一款的解除勞動合同是不能立即離職的。因此,我建議你可以通知用人單位後的一週內等待企業的回覆,之後離職。

祝你順利!

16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報告,解除勞動關係。這30天要正常上班。30天后勞動關係解除,不用再上班。

17樓:簡流離

儲存相關的書面證據,具體要看員工根據哪一點解除勞動關係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

18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目前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社保,因此你主張按該條文接觸勞動合同並索要經濟補償金的要求難以得到支援。對於你的社保問題,你可以向社保經辦部門或徵收部門要求強制徵繳,如有關部門不作為則可申請行政複議甚至提起行政訴訟。

據說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這可靠嗎?

19樓:晴天小憨

這條規定是適用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有過錯在先,勞動者確實不用提前30天提出申請,至於批准,我覺得這個談不上批不批准,也只能解釋成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符合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即使用人單位沒有違規,勞動者按照規定提前30天書面申請離職,30天后勞動者依然可以無阻礙辦理離職手續,而不是看公司是否批准來決定的。

20樓:過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指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在用人單位存在第三十八中所描述的幾種情況下,勞動者是無需履行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告知義務的,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1樓:深圳張勇律師

在試用期內,你提前3天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就可以,若過了試用期,你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就行了。

你可以要求公司在三個工作日內結清你的全部工資,提前離職或自動離職,公司也無權扣錢。

22樓:蘇州施律師

此條是《勞動合同法中》對員工解除權,解除權是指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單方面的行為,所以無需批准。此外,因為是解除,所以不用提前30天。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關係能申請失業保險金嗎

23樓:匿名使用者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

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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