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單位定了勞動合同,但押金交到第三方用工單位,現在不做了,需用工單位出退場證明,用工單位不給,怎么

時間 2022-10-14 05:45:10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因此,勞動者可以通過直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第三方用工單位來收回押金。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用工單位是不可以的,你可以跟公司協商,要不就去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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