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樓:李鎮男
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應當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3樓:曹志民
算,這個肯定算啊 要走法律程式
農民工在工地突發疾病死亡算不算工傷
4樓:勞動法律師郭凱敏
工作中突發疾病留下後遺症,能認定工傷嗎?
5樓:律兜諮詢1號
算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6樓:生之雙
64歲職工(無配偶,有一個80多歲母親)在工地上班時突發疾病死亡,工地應賠償多少錢
吃飯時間算不算工作時間呢
7樓:匿名使用者
吃飯時間算不算工作時間,對此我國《勞動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都沒有作出規定。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把吃飯時間算入工作時間,都是合法的。
《勞動法》只對工作時間作了如下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因此,吃飯時間是否應當計入工作時間存在較大爭議。
贊同的人認為午飯是為了工作的延續和質量而吃的,應該計入工作時間;反對的人則認為午飯時間是一段自由支配的時間,吃飯本來就是人的生理需求,故不應計入。這說明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
8樓:sb中的戰鬥機
法律對吃飯時間無規定,根據生理需要,一般超過30分鐘吃飯時間可能視為休息時間,不要妄想和有關部門一樣,12-15點【至少14點30分】為吃飯+午休——不壓榨你剩餘價值的不叫企業了,而是叫慈善機構
9樓:曹帥
並不算。
勞動法沒有規定上班幾小時就得讓員工有個吃飯的時間,但是用人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保證員工正常的就餐時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8小時工作時間,是《勞動法》直接規定的實行標準工作制度的勞動者的日工作時間。它一方面體現了法律對於勞動者身心健康的保護,另一方面也是對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力的權利保護。因此,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應該將勞動力使用權出讓給用人單位,在這一時間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非常典型的隸屬關係,須遵從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實行非常輕鬆的工作制度,允許員工午休1至2兩個小時,並且午休時間都計入工作時間。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用人單位明確了其8小時的工作時間包含午餐午休時間,那麼員工在此8小時之外的工作就形成加班時間,用人單位應該另外支付加班費,不宜再對工作時間作出自相矛盾的解釋。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勞動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11樓:匿名使用者
超出8小時的就是加班時間!
我們實施倒班制,工作期間不是一直有活幹,領導說我們不幹活時不算工時算間休,但是這段時間受單位控制
12樓:子非魚
顯然不合理,佔用你的時間要求你隨時待命還沒有工資能合理嗎?因公司原因造成不能生產的,仍應向工人支付工資,可部分降低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現在也都是這樣做的,比如說你在廠內,但沒有生產任務,一般是按照正常的百分之八十計算工資(稍微正規點的),最低也要百分之五十(個體老闆),你這個老闆顯然是太坑了。
三亞市農民工工傷死亡賠償金多少,農民工死亡賠償金國家規定是多少
關於因工死亡的賠償金數額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 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建築工人因工死亡該如何賠償,工地農民工因病去世,老闆該怎麼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
工地欠農民工工資導致工人上塔吊墜落死亡工地應賠付嗎
工地欠農民工工資導致工人上塔吊墜落,身亡。工地應該給予一定的賠償。因為是工地欠農民民工工資導致的。如果不是因為不是工地拖欠工資,他也不會上塔吊。也不會墜落身亡。工地老闆應該付一定的責任。起因就是因為工地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工。掙點錢很不容易,老闆應該及時給他們發放工資。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個人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