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是否都歸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是否都歸村集體所有?具體應當如何分配

時間 2022-07-12 19:50:17

1樓:勤勞的老克

徵收農村土地的補償,分為兩個部分:

一、土地補償費:是按照土地原用途和麵積給予的補償。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農民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這一部分的補償費,應當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是按照地上的附著物即青苗給予的補償。因為青苗是農民個人財產,所以這一部分的補償費,應當歸承包人所有。

徵收宅基地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由省級**規定。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土地補償費是否都歸村集體所有?具體應當如何分配

2樓:土流集團

土地補償費是都歸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土地補償費是否都歸村集體所有?具體應當如何分配

3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第1條(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制定。

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土地補償費的所有權應當屬於全部集體成員,而非集體經濟組織。

因此,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代行集體所有權,但其本身卻並非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人。

4樓:土流集團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並制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辦法。」也就是說,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農村集體土地的 土地補償費 到底歸誰所有 !所謂的「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指的是誰? 10

5樓:

首先明確一點,被徵用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給被徵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是給村集體的,安置補助費看集體是否安置,如安置,歸集體;不安置,歸被徵地農民。具體數額可參看下列規定。

其次,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建設**。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

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

徵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四十條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一)徵用耕地的,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二)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二條

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制定,報省人民**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土地被徵用後應當核減所徵用土地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農產品定購任務。徵用時,未收穫當年作物的,當年核減;已收穫的,下年核減。

6樓:

《物權法》第五十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第六十條規定,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第1條(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制定。

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土地補償費的所有權應當屬於全部集體成員,而非集體經濟組織。因此,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代行集體所有權,但其本身卻並非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人。

7樓:匿名使用者

歸村委會所有,至於怎麼分這錢,就看領導們決定了。

8樓:

應該歸你們村每一個在你們村有戶口的人。

補償費到了之後應該是平均分配,按戶口分發到戶的。

農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徵用後,補償款歸承包人所有還是集體所有?

9樓:dc_霜之哀傷

農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徵用後,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承包的村民)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專案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專案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專案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專案的有關批准檔案,向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徵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稽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併批准;

供地方案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在批准徵收土地方案時一併批准(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的人民**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併批准)。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專案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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