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菜鳥
案例挺經典的。
分別是1,合同到期,公司是否要續約的問題。
2,沒有進行正式辭職,沒有進行交接,沒有給足30天的通知時間
3,要拿回3月工資的問題。
1,你挺遺憾的錯過了合同續簽的時間,因為公司如果想讓你離開,必須與你簽訂新的合同,合同要等於或高於目前的薪水。如果他們不想續簽合同,要給到你補償金。
2,沒有進行正式的辭職,或者辭職通知時間不足,公司可以要求你一直工作到30天通知期結束。但如果你就此不去了。去仲裁,仲裁還是會支援公司。
3,有證據證明你在公司3月是出勤的狀態,公司應該支付你的工資給你。仲裁的話也會要求你做好交接和給到公司時間。這個前提是你有證據證明你3月是在公司工作的。
小夥子,工作是工作,有時候的確不能情緒用事,去說明一下,交接好工作,能拿回你的工資。
隨便寫寫。說的不對,還請見諒,謝謝
2樓:鄭州李克鈺律師
應該給你支付三月份的工資,法律規定提前30天通知是指勞動者的權利,單位也可以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來換取員工的辭職。
3樓:`是灕江吖
請問你簽了請假條了嗎?或者是以書面形式、郵件等具有法律效應的方式告知對方嗎?如果有,你可以去勞動局,讓勞動局給你解決這個問題。
4樓:
首先不論你是否違約公司三月份工資獎金和應得福利都應該按照約定的給予.
另外你合同是4.1到期4.6你才沒有去和前個合同沒有關係,如果公司要和你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話應該在合同到期後一個月內簽訂,你老闆4/13問你是否上班可以理解為問你是否續簽,你的回答說明不做,那只是合同正常終止.
你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等,另外因為你做到4/5公司還應該支付4月份的工作日工資.你可以和老闆協商,協商不成向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5樓:
1、如果你是請假不是礦工,那沒事
2、合同到期沒有續簽就是自動解除
3、工資按照實際全額發放
如果老闆不發,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6樓:河東人夢晉商
要是必須要的哈,只是先協調,不成就去仲裁,再不行就去告他
7樓:舞魂
不合理,採取法律,明擺扣你工資,可以問他要,希望採納
8樓:匿名使用者
那個老闆特別不是東西、、、、、、血汗錢啊
正式上班快一個月,臨時有事,辭職回家,工資只發一半,未滿18,合理嗎
9樓:baby無知的螞蟻
不合理,單位不得隨意剋扣員工工資,在員工辭職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時,單位需要一次性結清員工工資。不得剋扣拖 欠員工工資。
依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 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 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
我工作了一個月臨時提出辭職當時領導口頭同意了但是十五天還沒發工資我應該怎麼辦
10樓:米瑜
打**去財務那邊確認過該月已經發工資了麼?
一般的公司如果沒有意外的話應該是 在辭職時,根據公司實際公司結算日··比如:公司25號結算 次月5號發工資··· 你是次月1號正式離職··那麼5號發的工資是上個月25號之前的工資,在下個月5號的時候再發你25到次月1號的6天工資......
如果過了發工資時間真的沒得發,就去找找勞動局之類的,投訴協商,可以直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如果有其他證據更好,比如勞動合同、上班打卡記錄、銀行列印的工資單之類的
11樓:火車玩刀
跟老闆商量下,不肯給就去當地的勞動部門申請
公司底薪上個月漲了給辭職人員這個月發上個月的工資給不漲不合理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理。因為漲工資這件事情是沒有法律規定的,也就是說,這個公司規定是合理的就是合理的。
沒聽說員工都辭職了還給漲工資的
除非他用漲薪留你。
13樓:劉洪
看你們公司時上開支還是下開支,上開支就是還沒有幹工資就發工資,下開支就是上網一個滿月在開工資,一般情況上開支國營單位常用,私企一般都是幹滿一個月在開工資。你可能是私企吧,應該給你。
滿一個月,臨時有事,辭職回家,工資只發一半,未滿18,沒寫辭職報告,只提前3天跟經理說
1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只發放其一半工資是不合理的,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一種無故剋扣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5樓:考考大亨
工資 編輯
工資是工錢的一種型別,即員工的薪資,是固定工作關係裡的員工所得的薪酬,是僱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會保險費;(2)勞動保護費;(3)福利費;(4)解除勞動關係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5)計劃生育費用;(6)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在政治經濟學中,工資本質上是勞動力的價值或**,工資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法定最少數額的工資叫最低工資,工資也有稅前工資、稅後工資、獎勵工資等各種劃分。[1]
公司規定,辭職員工的工資將在三個月後發放,這種規定合法嗎?
16樓:廢材小小怪
規定是不合法的,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該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所以工資應當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於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四條,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專案、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物件、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任人民法院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 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 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 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 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中國**網-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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