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分別的解答你的問題。
1、關於改派手續。個人認為你已經就職,雖然試用期之內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是從學校角度,你已經就業,完全可以不再予以辦理改派手續。
2、關於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半年,請核實你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是3年以上的,否則如果是一年之內的,入職兩個月就已經轉正了。
(2)如果確實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以你不符合招收要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你也可以主動離職,這個主要是看你的離職單怎麼開具了。一般而言,你主動離職的話,對於你再次就業面子上要好一些,也比較容易跟新單位解釋,你是想要找到更加適合的工作,你不是因為工作能力不足而被用人單位辭退等等。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有疑問請追問。
2樓:石老師的課件
可以向公司要求補償: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3樓:
試用期內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試用期過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該怎麼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應支付你賠償金,賠償金為2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本人一個月工資
5樓:長沙尹一鑫律師
可以要求單位多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是讓你再工作一個月後離職。經濟補償金為半個月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拿著工資卡或者工資條到勞動仲裁委員會去申請仲裁,或者打12315到當地消協去調解。
7樓:讀書不如你
不足一年以一年計算,給2個月補償你也就認了算,畢竟靠補償過分也沒有都大意義
8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工作2年3個月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9樓:勤勞的老克
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分為兩種情況:
一、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話,理應有2.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是否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取決於是否有一個月代通知金,標準是解僱前12個月的應發工資的平均值,這跟你是否調整工資與否沒有直接的關係,至於用人單位是否違法解除,要看仲裁裁決,如果裁決是屬於違法解除的,是可以有兩倍的補償,如果裁決結果是合法解除的話,則有2.5<3.
5的經濟補償金
11樓:賈俊峰律師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若勞動者月工資未高於前述3倍數額,則無支付年限限制,可以超過12年。
法律分析
在用工期間,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與勞動者終止了勞動合同,涉及的並不是賠償,而是補償問題,因為賠償是針對違法行為而做出的,而補償是針對合法行為做出的。公司終止勞動合同,需要補償的情形:1.
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4.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5.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6.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7.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要裁員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
解除之日前12個月平均。具體要看勞動合同的約定。
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我該怎麼維權?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這與你是否是試用期沒關係.關鍵看單位以什麼原因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根據具體原因再來適用相應的法律條款!
二、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根據具體情形你可以主張相應的補償:
1.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所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計算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
2.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否則除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解除原因不符合《勞動合同法》所規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則是違法解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之規定.應當支付相當於雙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賠償金
4.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用支付任何補償
5.個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37條所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也無任何補償
注:若是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原因由單位負舉證責任.但提醒勞動者務必讓單位出具書面的解除憑證.以免在之後的維權過程中產生較大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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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深圳馬成律師團
馬成律師團為你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所以,如果公司在試用期內辭退你,就需舉證證明你存在上述情形,如果不能舉證那麼你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數額相當於經濟補償金雙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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