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天天給我臉色看又沒勞動合同主動辭職有補償嗎

時間 2022-05-17 14:45:11

1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主動辭職,那麼無法獲得經濟補償的,但沒有籤合同的,那麼可以反映到仲裁委員會處理,申請雙倍工資賠償。

2樓:江湖人無敕

主動辭職沒有補償。不過你可以去告他。

3樓:吳欽霞律師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經濟第二個月起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老闆想讓我自動辭職,我可以有補償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並沒有規定,

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係的,是否應當支援經濟補償金。但是與之相近的規定有:

首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其次、《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法律規定有幾種情況企業是不可以辭退員工的,其中一種就是懷孕期婦女,而且,在婦女懷孕期間的工作量也應該受到一定照顧,這些都有法律規定的。你現在最好不要辭職,不然你就虧大了,因為你將來生小孩三個月也是有薪假的。

如果老闆還是經常找你的小毛病,你可以到勞動局投訴,要求企業停止對你無理的打擊。當然如果實在沒辦法你可以只做你該做的工作其它不要管,只要不犯錯讓公司產生大的損失就沒關係。希望你能處理好這件事,一定不要輕易提出辭職,否則你就中了老闆的計了。

只要你一提出辭職也就意味著你所有的待遇應該有上萬元的錢就沒有了啊!祝你開心!

6樓:匿名使用者

你辭職的話,可以按照勞動合同執行相關條例。不會有任何其他補償。如果你不辭職,老闆也是不可以辭退你的,因為你已經懷孕了。

7樓:依海觀潮

主動辭職必須提前30天通知企業,企業也一樣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但是一定要有說法,比如:不能勝任此崗位、違法違紀等等。

懷孕期間企業不可以無辜辭退員工,這是高壓線,企業一般都不願意觸碰。

如果企業主動和你談離職的事情,你不想離開可以完全不離開,因為他們無權開除孕期婦女;你要是剛好想離開,讓他們給雙倍賠償。

8樓:問法網姜律師

如果是你主動提起的是沒有的,建議讓公司辭退你。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9個月,期間沒有保險,也沒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我主動辭職會有補償嗎?領導知道我們要去勞

9樓:張小章律師團隊

簽了合同就沒有雙倍工資,但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補交社保。我們可以提供遠端法律指導。

工作正常提離職店長不批准,說你不想幹就走吧,工資也不給開,領導天天給使小絆子,看臉色,生病請假不給

10樓:使用者已被刪除鳥

點菜寶和工作服都交回去了,這樣就少了兩樣有利的證據了,如果還留著工作證還好點。

勞動合同自己有沒有保留一份,至少還能證明曾經在店裡工作。

工資條與銀卡轉賬記錄還有吧,這些也是有利證據。

想要回37天的工資,要有考勤表之類的證明這些天又在店裡上班,重點的是有店裡負責人簽名證實的。200元得工作服押金錢,有押金單還好追討。

跟老闆那段錄用要保留好,這可以作為你是店裡員工的有利證明。

備好證據到勞動部門把你的情況告訴他們,讓專業人員幫忙處理。可以先安排雙方調解,調解不成再提出仲裁。

11樓:常青

你和他們交涉一下。注意要錄音,通過勞動法起訴他。

12樓:彌秋梵志

尋求法律幫助,找當地勞動部門,這他媽的也太黑了,

13樓:致力於樓宇自動化系統

建議溝通,實在不行尋求當地**幫助現在是法治社會

14樓:世宜然

找勞務,現在有法律維護工人合法權益

我現在辭職是否有補償?

1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如果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6樓:周律師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首先不建議您辭職,因為如果是辭職,從法律上來說是沒有任何補償的。如果到時公司將您開除了,則您是可以至少獲得5個月工資的賠償的,如果公司是無理由的開除您,則您可以得到10個月工資的賠償。

17樓:手機使用者

我是個打工的,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對勞動法深有體會,像你這種情況你不能提出辭職,否則的話你剛好中了老闆的套!從現在開始,馬上到工會或勞動局以「公司未續簽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補償金肯定有,不過老闆會找各種理由耍賴的,很少有人拿得到的。值得注意的是從今年五月份到現在你是沒簽合同的,這有四個月他是「必須」付你雙倍工資的。

另外如果你六年來一直在籤合同的話還可以要求補繳養老保險,然後叫他給你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書和合同原件到勞動局領取十二個月的失業金,(發達地區農村戶口二百五一月,城鎮戶口六百多一月,)你千萬不能軟啊!你這情況換我的話天天和他打官司都值,記住:沒有一萬元以上不能和他私了!

我願一直幫你到底!加油!

18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主動辭職沒有補償

你可以要求沒簽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支付

我辭職老闆不發壓的那一個月工資,他說主動辭職壓的工資拿不到。我又沒簽勞動合同。我該怎麼辦?? 20

19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發放勞動者的工資以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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