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你在煤礦開車九年多,用人單位要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要解除合同,他也得等到你合同到期才行,如果不到期,她單方面要解除合同,那是違規的,你可以告他,也可以跟他說清楚,如果你不想解除合同,他是不可以隨隨便便把你開除的。
2樓:空手老道
現在大車司機缺乏,申請結清補償,在找工作。
3樓:蛋花和黴黴
解約是可以的呀,按照勞動合同賠償呀,該賠償多你賠償多少?嗯,加一毛舅舅家一十年十個月的工資嗎?
4樓:木耳的曖昧
解除就解除吧,畢竟這個很危險,不過他這種應該不可能給你們買社保,你可以去勞動局喊他把社保給你補起。
5樓:大小a的媽
有合同的話,企業屬於違規,你可以得到賠償,通常是兩個月工資。
6樓:
這個企業是允許解約的。關鍵是解除勞動合同後的賠償問題你得搞清楚,企業該賠償你多少,是一份、一分也不能少的,必須和企業弄明白,如果不清楚,諮詢一下律師,由律師和企業談判也可以。
7樓:斐慕桖靜
解約可以啊!原來鑑定的合同書了?拿出來按合同的約定給你鉅額賠償就是了!
8樓:酷兒酷兒
如果對方要開除你的話,你要看一下你自己有沒有交保險,如果這九年之內沒有給你交保險的話,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給你補償九年的保險。另外如果要是開除你的話,那樣對你相應的補償是要給的,按照章程走按照合同去辦。
9樓:練鯨
用人單位解處合同怎麼辦
我在一煤礦工作以有九年工齡、現在單位與我解除勞動合同、退職費怎麼計算?我工作的企業是私營煤礦、其中
10樓:蒼洱白子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在單位上班9年,那麼單位要支付9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但你沒有籤合同,而且中間單位出現轉讓的情況,那麼你要反映到仲裁委員會處理,才能獲得賠償。
11樓:1949的忘憂草
應該按每一年在煤礦的工齡賠償你一個月工資,你工作九會賠償9個月工資。前後老闆不影響陪償金的,因為企業沒變,合同未斷,你按合同簽訂的年份計算,必要時向勞動部門申請仲栽賠償金
請問工作了9年 公司要與我解除勞動合同 賠償金怎麼算?
12樓:法律小組長
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這個月工資指的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不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3樓:漂網一葉舟
按勞動法規定,
按你的狀況用人單位應支付九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月工資是按本人最近12個月工資性收入的平均數計算的,
我在煤礦幹了15年現在年齡到了單位解除合同給你怎麼補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過不到退休年齡,每年工齡補一個月工資。
我在公司八年多現在公司要辭退我我該怎麼辦
1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開除、解僱工作8年多的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要看你是否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或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情況,如有,認命吧。
2)如果沒有,或對1)存在爭議,建議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3)如果2)不能解決糾紛,申請勞動仲裁。
4)具體請向當地勞動法律援助機構諮詢。
17樓:匿名使用者
向勞動局投訴同時申請勞動仲裁。
18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解決。
19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按照法律補償你n+1的工資
我在公司上班十一年多,公司以經營困難為由要解除合同,我應該得到哪些賠償?
2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綜上所述,貴司涉嫌違反勞動法,原因如下:
1、公司未按勞動法第36條規定與你進行協商,且未達成協商一致,屬公司單方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違約。
2、公司並未出現勞動法第40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且公司也未按第40條第三項的規定就關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一事與你協商,更無達成協議一說。故公司違反勞動法第40條第三項的規定,屬於違法行為。
3、公司只是經營困難,並未達到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二項規定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情形。且公司未按第41條之裁減人員第二項規定的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
3.1 而你的工齡超過10年就已是法定無固定期限合同了。依據如下:
勞動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2 所以,依據勞動法第41條相關規定,就算經營困難用人單位裁減人員,你也應屬於優先留用人員,如果相同崗位有比你工齡短的人員留用下來就可證明你公司違反了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屬於公司違法。
依據以上法律事實,公司違反勞動法單方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後你應獲得的賠償如下:
1、按勞動法第40條規定的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2、按勞動法第47條和第48條及87條計算工齡賠償應為23個月或24個月,具體計算詳見本條第2.1款和2.2款:
2.1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按此條之規定計算公司還應賠償你11個半月的工資(工齡尾數不足半年)或12個月的工資(工齡尾數超過6個月)。
2.2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以及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所以,按第47條、第48條和第87條之規定,你的工齡賠償應翻倍,即你的工齡賠償應為23個月或24個月(視工齡11年多是多6個月以內還是超過6個月而定)
3、依據第1條和第2條的計算,除你應獲得當月本身的工資外,你還應獲得的補償為1+23=24個月工資(工齡尾數不足半年)或1+24=25個月工資(工齡尾數超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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