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能否追加被申請人,仲裁程式可否追加第三人

時間 2022-04-06 18:50:24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仲裁案件不能追加被申請人,因為仲裁案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基於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委無權超出仲裁協議範圍追加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人蔘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第二十五條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人蔘加仲裁活動。

2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追加,因為仲裁案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基於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委無權超出仲裁協議範圍追加第三人。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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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受理通知書接到以後,還能追加被申請人嗎

4樓:石小希

能追加。追加當事人分為兩種情形:一是依申請,二是依職權。

對於依申請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調解仲裁法》第23條規定,仲裁階段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但是如果該當事人仲裁階段未提出參加案件的申請而在訴訟階段提出,原則上不應准許,除非該當事人仲裁後才知道利害關係案件的爭訟。對於依職權追加的,應當嚴格限制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應擴大化。

對於依職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

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併處理。但是對於「必須共同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理解實踐中有不同人事。

還有一種可以追加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實踐中還存在著幾種常見的追加當事人的情形:關聯企業混合、交替用工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追加相關關聯企業為共同當事人;工亡案件中,工亡勞動者的部分近親屬起訴時,追加其他近親屬。

5樓:我愛法律工作

追加當事人分為兩種情形。一是依申請,二是依職權。對於依申請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調解仲裁法》第23條之規定,仲裁階段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但是如果該當事人仲裁階段未提出參加案件的申請而在訴訟階段提出,原則上不應准許,除非該當事人仲裁後才知道利害關係案件的爭訟。

對於依職權追加的,應當嚴格限制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應擴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併處理。

但是對於「必須共同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理解實踐中有不同人事。實踐中,對於追加當事人分為追加原告、追加被告和追加第三人,按照民事訴訟的一般原理,第三人分為有獨三和無獨三。鑑於勞動仲裁前置的特殊性,「必須參加訴訟」應指其中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即僅僅指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都不是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

有獨三可以通過另行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無獨三因不承擔案件責任,無需追加,可作為一方證人出庭。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應當追加和可以追加的情形作為了嚴格的限制。應當追加主要有以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第十二條: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還有一種可以追加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實踐中還存在著幾種常見的追加當事人的情形:關聯企業混合、交替用工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追加相關關聯企業為共同當事人;工亡案件中,工亡勞動者的部分近親屬起訴時,追加其他近親屬。

仲裁程式可否追加第三人

6樓:我就是我

目前現狀,仲裁是基於當事人雙方合意而發生,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活動。現行法律沒有賦予仲裁庭追加第三人的權利。因此,仲裁庭追加第三人於法無據。

但仲裁和民事訴訟都是解決民事爭議的重要方式,都屬於解決民事糾紛程式中的法律制度。不加區別地禁止仲裁庭追加第三人,勢必會影響仲裁法律關係的整體性和仲裁製度的發展。同樣,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許仲裁追加第三人蔘加訴訟,會引起仲裁程式的混亂,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法院在審理第三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時,應區分情況,分別對待。

7樓:慎甘

根據大連仲裁委員會規定, 仲裁活動原則上不能追加第三人蔘加,如果案件涉及到有獨立請求權或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時,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與仲裁雙方當事人訂立補充仲裁協議,否則第三人就不能進入仲裁程式。

仲裁**前及**時,能否變更或追加仲裁賠償請求?

8樓:mono教育

舉證期內變更是可以的,舉證期後變更,另案處理。勞動仲裁**前,可以變更或者追加仲裁請求,需要書面向勞動仲裁委提交。仲裁**前及**時,能變更或追加仲裁賠償請求。

關鍵是要有充足的證據支援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9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仲裁**前,可以變更或者追加仲裁請求,需要書面向勞動仲裁委提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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