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南曉霏
首先,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僱員死亡的,僱主應當支付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除此之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2樓:匿名使用者
陝西方強律師事務所律師解答:
僱員在僱傭活動中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僱主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僱員存在重大過失或者故意,可以想起追償,僱主與僱員承擔連帶責任。
賠償內容包括:死者的醫療費用,由於人已經死了,基本上就不涉及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家屬辦理喪事所花費的交通費、誤工費、喪葬費等;還有死亡賠償金……
3樓:劉大來律師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其中被扶養人生活費列放死亡賠償金裡。另外還有為此支出的交通費用等。
【北京侵權糾紛律師】
4樓:
我很理解你的處境,我是事業單位搞人事的,看了你的問題後我大致瞭解你的情況。這不是**欺負人,也不是大學生和農民工差距的問題。不過有一點你可以和單位協商,你是有權利為自己爭取的,而且是合理合法。
1,你是08年3月份通過考試招聘進入單位。然後讓你們上班,可由於種種原因編制沒有及時批下導致你們沒有工資,(這是可以理解的,**部門辦事有時要一級一級上報批示,是要很多時間,已經見怪不怪了。還有就是人事局要統一開會批示開會討論後報各部門再下檔案給編制,不可能為了你一家單位或幾個人特開會討論,所以有可能就如你所說託到見年1月份,實話告訴你,這已經算快了。
我已經習慣了)
2.沒有編制但你已被該單位入用,只是編制問題沒下,可以讓你們上班,只是按照非編待遇,就如你所說是500元一個月。這一點你可以提出要求。
至少要達到你們地區的最低工資水平,如上海最低工資960元,低於這個數字你可以通過勞動法給自己維護權利。
3.08年3月-09年1月,你們屬於非編也就是臨時工,你們的工資不由財政支出,所以財政局不給你們單位撥款,單位也就不會給你們按照其他正編的人員發,如你們單位屬於全額撥款的話,給你們發正編工資就等於啃其他正編人員的。那正編人員哪個肯幹。
所以你只能讓單位給你至少該地區的最低工資。還要給你們繳納社會保險。這是你應享有的權利。
4。如果你想在單位好好混,想混個一官半職,哪你就認了,不要和單位領導吵,否則對你影響不好。
5樓:匿名使用者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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