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減刑的若干問題,新刑法,對服刑人員減刑的具體規定

時間 2022-03-18 18:00:15

1樓:駝絨色特

1.關於有期徒刑犯的減刑期限問題

有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

2.關於有期徒刑犯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問題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一年以上為宜;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之後,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於二年。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的時間適當縮短。

對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新刑法,對服刑人員減刑的具體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若真有掏錢減刑這回事,一經發現,雙方都會受到嚴厲處罰的。  附:《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刑法》第七十九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

3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刑法修正案(八)對減刑的修正

1、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修正案第十五條)

4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原則是從舊兼從輕,新法在判決上比舊法輕的時候適用新法如果舊法處罰較輕則適用舊法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我國刑法第78條第1款的規定,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由於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

服刑人員怎樣申請減刑?

6樓:華律網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面向社會公開。《刑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監獄提出的減刑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法律依據:《刑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7樓:法律快車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被判處刑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而上述的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了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等教育活動和積極參加勞動,完成勞動任務的四個條件。

如果有下列表現之一的,也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2、提供重要線索,或者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的重大犯罪活動,並且經過查證屬實;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5、在日常生產或者日常生活中有捨己救人情況的;

6、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7、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如何申請減刑

在符合申請減刑的標準後,應當先寫明減刑申請書提交給服刑監獄的監獄長,並且在申請書中說明下述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戶籍所在地以及法院的判決日期、罪名和執行之日;

2、犯案情節、緣由和服刑期間的積極行為;

3、說明減刑條款,申請人符合哪一條件。

提交了申請書後,根據《刑法》的第七十九條規定,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經組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確有悔改或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8樓:手機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七十九條「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於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規定了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減刑、假釋「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稽核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可以減刑和應當減刑的條件。第三十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的稽核裁定期限(一般情況一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個月)。裁定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死緩、無期徒刑情況減刑的稽核級別限制(監獄管理局)和裁定法院級別限制(高階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條,是不得減刑、假釋限制及人民檢察院抗拆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內重新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9樓:匿名使用者

現實中是這樣的:每到年終,服刑人員會評比獎勵,獎勵等級有表揚、記功、監獄改積和省級監獄改積。然後根據你所獲得的獎勵,由監獄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書中的有關自我鑑定部分由服刑人員填寫,具體的減刑時間也與你所獲得的獎勵有關。

中院刑二庭審理後下達減刑裁定書。這基本是服刑人員的減刑過程。

10樓:無訟

1、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稽核同意後,報送監所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2、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收到對罪犯擬提請減刑、假釋的材料後,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備、規範;

(2)認定罪犯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

(3)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是否適當;

(4)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減刑、假釋的條件。

刑罰執行部門完成審查後,應當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3、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對刑罰執行部門審查提交的減刑、假釋建議進行通案評審。

4、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並告知複核結果。

5、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式後,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6、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並由監獄刑罰執行(獄政)部門根據法律規定製作《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連同有關材料一併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監獄在向法院提請減刑、假釋的同時,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面通報駐監檢察院(室)。

7、監獄稽核結束後,對需報送省監獄管理局稽核的罪犯減刑、假釋案件,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應填寫《罪犯減刑、假釋送審表》一式兩份,連同卷宗在移送法院審理前十五日呈報省監獄管理局稽核。

8、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稽核同意後,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裁定。

9、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稽核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減刑、假釋的裁定,應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法院應在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後一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

10、監獄對已移送法院的減刑、假釋案件,如發現可能影響公正性的,應及時向有關法院提出撤回減刑、假釋案件的建議;法院已經審理結束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監獄應提請法院重新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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