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被判處死緩的服刑人員,兩年期滿無故意犯罪,無期徒刑的具

時間 2021-08-31 07:08:13

1樓:己紅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也就是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減刑之後,至少要服刑10年。在人民法院作出減刑的裁定之前,罪犯應當在監獄中積極表現,爭取機會。

相關法律知識:

無期徒刑減刑問題: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於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關於有期徒刑犯的減刑期限問題:有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

2樓:

1、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之日起算。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有期徒刑。

《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緩犯在緩刑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到底怎麼理解??

3樓:匿名使用者

「死緩犯在緩刑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的意思就是對於被判處死刑但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只要在二年的緩刑期間不再故意犯罪的,在二年期滿後,就應當由法院裁定減為無期徒刑,不會再被執行死刑了。

《刑法》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4樓:李律師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這一規定,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緩期執行一般為兩年,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那麼將減為無期徒刑。

5樓:小蹛

是指「不再故意犯罪」,和上一次犯罪有無故意無關。死緩期間即使有一般的違法行為或過失犯罪行為,也應當減為無期徒刑。

6樓:小柒

指的是 在緩刑期間 沒有故意犯罪,不包括過失犯罪。

7樓:滕凝荷

指緩刑這2年中不在犯罪.與上次犯罪無關.

被判死緩人員是從進看守所日期計算嗎?二年後改為無期徒刑,對嗎。

8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

《刑法》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9樓:檀飛章

被判無期\死緩刑罰的,在看守所裡呆的時間不算,只有判有期的在看守所裡呆的時間一天才算一天.從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如無故意犯罪,可減為18年到20年有期徒刑

10樓:

是從宣判之日起計算。但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也就是說從進看守所之日起計算。如在監獄中表現良好,沒有犯大的錯誤,一般都是兩年後改為無期。

11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從進看守所那天開始算刑期.一般判決書寫: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那麼,二年內他表現良好就可以改為無期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進去之前羈押過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就是說 進看守所之前 住過3 天 兩年中就少3天在監獄中表現良好不故意 犯罪 例如 無 故意 打架等 如果打架就不能兩年後 改為無期

如果故意犯罪 看情節 就可以 改為 死刑立即執行 了

13樓:柏律師

從判決生效之日開始計算,二年後可以改為無期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這是什麼意?

14樓:匿名使用者

對提問者的疑惑,作出兩點解釋:

1、問題中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此處的「故意犯罪」既包括緩刑期間對他人實施新的犯罪,比如說在監獄內對其他犯人進行傷害等等;同時也包括緩刑期間又查出了以前沒有發現的犯罪,此時已經不是單純的數罪併罰了,只要是查證屬實的故意犯罪,就會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2、「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這個查證屬實是指不需要在經過人民法院的公開**審理這一套程式,只要是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書面審理的方式直接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以上兩點意見,繫個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樓主參考。

15樓:匿名使用者

1.是的

2、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越獄等都可以。

3.故意犯罪就是非過失犯罪,是指新犯的罪必須是故意犯罪並查證屬實。至於故意與過失的區別可以搜。

16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一種保留死刑,又堅持少殺、慎殺的人權保護政策體現。一般兩年以後,罪犯沒有新犯罪就不再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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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想犯罪還是可以犯的,你以為監獄裡就不能犯罪?

監獄裡犯罪也並非罕見

毆打別的囚犯致其重傷,這就是犯罪啊

被判了死緩兩年,兩年之後就一定會被槍斃嗎

18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如果在死刑緩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兩年期滿之後,不再執行死刑,而是減為無期徒刑。

如果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的,由最高院核准,執行死刑。

《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19樓:匿名使用者

死緩兩年期間,只要沒有故意犯罪,都改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過失犯罪,也改為無期刑。

無期刑期間。可以減刑為15年以上 20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期間。可以繼續減刑。

經過以上減刑,總的服刑時間,不得低於12年。(不包括死緩的2年考驗期)

因你朋友是故意殺人,所以他不得假釋。

附法條《刑法》第七十八條 【適用範圍及減刑幅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一)「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應當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

(二)「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

(三)「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應當減刑的六種表現之一的情形。

第二條 對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兩年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第三條 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後,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於二年。

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四條 在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酌減。酌減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於一年。

第五條 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

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於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第六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兩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第八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第七十九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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