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關於年終獎的發放政策,國家對年終獎有什麼規定麼?

時間 2022-02-26 05:55:25

1樓:結構師

勞動法沒有關於年終獎的規定

獎金是用人單位根據企業效益為嘉獎突出的貢獻和業績而發放的特殊的薪資。獎金髮放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即單位可以自行決定發不發獎金,發獎金的條件和標準。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但沒有規定必須發放獎金。年終獎一般是由單位對員工進行考核後發放的,如果單位對其考核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那自然可以不發放其獎金,如果員工離職了,由於未對其進行考核,也就不發放年終獎,畢竟發放獎金是單位自己的事情。

在以下情況下,員工有權要求單位發放獎金,而不論其是否即將或者已經離開單位。

1、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的具體計算辦法的。

2、根據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獎金,且有具體金額或者計算獎金的方法。

3、單位已經對員工做出了對其發放獎金以及具體獎勵辦法決定的。如果單位藉口反悔,員工則可以依法要求單位發放獎金。

採納哦謝謝

2樓:無殤

個人取得年終獎金應單獨按照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並按照以下辦法計算應繳稅額:先將僱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

年終獎國家有規定標準嗎?

3樓:特特拉姆咯哦

沒有規定的,只規定了年終獎屬於工資總額範圍,具體如下: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二、關於獎金的範圍

(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4樓:就是困了吐了

規則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約定說了算

法律法規沒有對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做出具體的規定,年終獎是企業給予員工的年終獎勵,屬於企業自主管理的範疇,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考慮是否發放以及如何發放。但是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的過程中,不能違反勞動法律法規。

規則二:無約定但單位有規定的,規定說了算

如果職工的勞動合同裡面明確約定的只有每月工資,對於年終獎等沒有約定,也沒有約定按照工作業績發放年終獎,職工是否可以拿到年終獎呢?這就要看單位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假如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年底前離職的職工不能享受年終獎,這種年終獎實際上屬於在職激勵型,即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激勵在職員工。與績效考核型相比,在職激勵制更加反映出企業挽留人才的意圖。如果員工由於各種原因不能再為企業做出貢獻,那麼企業也就無須再對其給予激勵。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關於年終獎的規定

獎金是用人單位根據企業效益為嘉獎突出的貢獻和業績而發放的特殊的薪資。獎金髮放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即單位可以自行決定發不發獎金,發獎金的條件和標準。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但沒有規定必須發放獎金。年終獎一般是由單位對員工進行考核後發放的,如果單位對其考核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那自然可以不發放其獎金,如果員工離職了,由於未對其進行考核,也就不發放年終獎,畢竟發放獎金是單位自己的事情。

在以下情況下,員工有權要求單位發放獎金,而不論其是否即將或者已經離開單位。

1、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的具體計算辦法的。

2、根據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獎金,且有具體金額或者計算獎金的方法。

3、單位已經對員工做出了對其發放獎金以及具體獎勵辦法決定的。如果單位藉口反悔,員工則可以依法要求單位發放獎金。

6樓:華律網

年終獎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工資總額的組成。根據《勞動法》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部分組成。

7樓:

每個人在每個時期都有不同的選擇,你如今缺少什麼就應該去追逐什麼,缺錢就跳槽到高工資的公司,缺發展就跳槽去發展好的公司。年終獎,指的是獎勵過去一年對公司的貢獻,你已經付出了,就應該得到

8樓:匿名使用者

到目前為此還沒有清楚的明文規定

國家對年終獎有什麼規定麼?

9樓:華律網

年終獎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工資總額的組成。根據《勞動法》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部分組成。

10樓:無冬之夜

要看你們公司對年終獎的具體規定了。如果沒有特別要求,所有的人都應該有同等待遇。

你們有權要求自己的獎金。

什麼樣的企業應該給發年終獎啊?國家對年終獎的發放有什麼規定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關於年終獎的規定

獎金是用人單位根據企業效益為嘉獎突出的貢獻和業績而發放的特殊的薪資。獎金髮放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即單位可以自行決定發不發獎金,發獎金的條件和標準。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但沒有規定必須發放獎金。年終獎一般是由單位對員工進行考核後發放的,如果單位對其考核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那自然可以不發放其獎金,如果員工離職了,由於未對其進行考核,也就不發放年終獎,畢竟發放獎金是單位自己的事情。

在以下情況下,員工有權要求單位發放獎金,而不論其是否即將或者已經離開單位。

1、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的具體計算辦法的。

2、根據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獎金,且有具體金額或者計算獎金的方法。

3、單位已經對員工做出了對其發放獎金以及具體獎勵辦法決定的。如果單位藉口反悔,員工則可以依法要求單位發放獎金。

年終獎金,國家規定什麼時候發放

12樓:石老師的課件

勞動法沒有關於年終獎的規定。

獎金是用人單位根據企業效益為嘉獎突出的貢獻和業績而發放的特殊的薪資。獎金髮放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即單位可以自行決定發不發獎金,發獎金的條件和標準。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但沒有規定必須發放獎金。年終獎一般是由單位對員工進行考核後發放的,如果單位對其考核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那自然可以不發放其獎金,如果員工離職了,由於未對其進行考核,也就不發放年終獎,畢竟發放獎金是單位自己的事情。

在以下情況下,員工有權要求單位發放獎金,而不論其是否即將或者已經離開單位。

1、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的具體計算辦法的。

2、根據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獎金,且有具體金額或者計算獎金的方法。

3、單位已經對員工做出了對其發放獎金以及具體獎勵辦法決定的。如果單位藉口反悔,員工則可以依法要求單位發放獎金。

13樓:蘭蘭時尚店

看各個單位的效益如何,有各個單位根據職代會或教代會來討論。一般**有相關的規定的,企業的收入超過規定的數額就要向國家交稅的,對於年終獎國家有規定是不允許擅自發放的,但職工有特大的貢獻是要獎勵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專家表示,國家對發放年終獎並無具體規定、是否發放年終獎、發放的標準等都由各單位自行制訂

1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傭工單位支付了勞動報酬,國家原則上是不允許發放獎金的,更不用說什麼時間發放了,都是各單位自己制定的,具體什麼時間發要看各單位的了.

16樓:俠行九州

中國從來不缺人才,都是答非所問。人家是問什麼時候發,上一年度所有考核完了,次月發。一般都是十二月份考核,次年元月發。

年終獎規定是按什麼標準發放

17樓:嘟嘟

年終獎什麼時候發放?

年終獎就是老闆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金。目前,我國法律對年終獎沒有強制性規定。終獎的發放額度、時間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

考慮到傳統習慣,大多數企業年底都會給員工發年終獎,一般都是一月出發放年終獎。

按常理來說也應該年前發放,不然怎麼叫年終獎啊。原因很簡單,年關將近,雙薪、年終獎、花紅,是很多人盼望過年的理由之一。能拿到年終獎當然皆大歡喜。

所以大部分發年終獎的企業,都會在這時候發。

年終獎發放標準

據介紹,目前法律並未對年終獎的發放標準做出特殊規定。如果勞動者與單位簽訂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如無約定,單位規章制度中有獎金髮放規定的,則據獎金髮放制度執行。

目前主要有三種的年終獎發放形式,不同方式年終獎計算方法也不一樣。

(一)績效考核

根據個人年度績效評估結果以及公司業績結果來發放績效獎金。目前,大部分公司的績效考核規則都是公開的,許多都會通過績效合同,與員工進行事先明確約定,根據年終業績的完成情況進行打分,不同的分值對應不同的績效獎金係數。

據介紹,通過績效考核的方式頒發年終獎金已成為趨勢,例如某超市的店長,年度考核分為四等,超額完成銷售任務的以上為特等;恰好完成的算甲等;未完成的算成乙等,不同等級對應不同的年終獎額度。

(二)紅包

由老闆給員工發放不確定數目的紅包。這種年終獎計算方法比較私祕,有的作為輔助年終獎發放,有的對關鍵性崗位員工發放。也有企業沒固定年終獎發放形式,直接由老闆來發放紅包,這種方式全憑員工在老闆心裡的位置、印象等。

(三)年底雙薪

所謂雙薪,其實就是單位按照規定程式向個人多發放一個月工資,是單位對員工全年獎勵的一種形式。目前,行政機關及大多數企業稱之為「第13個月工資」(即「12+1」)。

年底雙薪和年終獎並非同一概念,年終獎的發放條件更多的是跟績效掛鉤;但年底雙薪一般僅與工作時間關聯。不過,有些用人單位對獲得年底雙薪的條件做了系統設定,如績效達標等,此時的年底雙薪已有年終獎的概念;第二,既然年底雙薪制與工作時間關聯,則用人單位對其發放條件都有設定,如設定「年底雙薪發放時勞動者必須在冊,否則不具備申領條件」等。

18樓:源源

針對年終獎問題,我國法律目前並無明文規定。在司法界,對於年終獎,存在兩種意見:其一是若年終獎為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一部分,經過公司規章制度予以公示後,具有約束力,且受到法律法規的保護,用人單位必須支付離職員工相應比例的年終獎,否則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其二是年終獎作為公司彈性獎勵措施,由用人單位行使獨立決斷權,法律並不予以直接干涉,此時公司可不必支付離職員工年終獎。

雖然我國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對工資的構成做了全面的闡述,但是年終獎的紛爭,依然沒有予以明確說明。因此,如果該公司素有發放年終獎的慣例,且作為勞動報酬的一部分,離職勞動者可以主張適當比例的年終獎。

尋求法律援助。關於年終獎的問題

獎金屬於薪金,只要勞動合同的規定合法,你按勞動合同執行比較好,如果沒簽勞動合同,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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