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律氏
您是指提前三十天辭職後企業一直刁蠻您是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讓做的是有涉及生命安全的危險作業是違法的,可是如果僅僅是加大工作量,只要符合企業章程和勞動合同法,就不能算是違法了。你可以從加班要求加班費等角度維權。
2樓:這個暱稱不可用
問題不是很具體。
辭職了怎麼還為企業做事··
是不是遞交了辭職報告,還沒有籤批。
如果如此企業安排工作沒有違反勞動法。因為你和企業還沒有解除勞動關係。
但如果安排違法亂紀的事情讓職工去做,那你就可以去相關部門舉報投訴了。也可以拒絕。
如果是有難度的工作,你可以找你的主管領導說清楚,可能在你辭職審批階段無法完成,要麼領導安排別人去完成,要麼你辭職審批程式完成後找人交接。我想正常企業要是為了企業利益著想應該會接受你的意見。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那些不好的事情是違法的,你可以拒絕工作,像你遞交了辭職報告後,一個月不管批不批,合同就自動解除了!可以直接走!
4樓:匿名使用者
安排工作只有合不合理,沒有好做不好做。只要不產生嚴重後果或者損失,就不算是違法。
剛進一家公司才二個月,天天沒事做應該辭職嗎?
5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取決於勞動者本人,並且用人單位辭職,是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和批准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肯定會做會計工作,趁現在工作沒事的時先通過考試,建議邊工作邊學習,有很多知識是書本上沒有的。
7樓:指尖稍冷
有工資領就好,職場上要厚臉皮才能混得好,不要怕丟臉。最多也就被辭退而已,但你領到錢,也有時間學習,不是兩全其美嗎?不是隻有你一人這樣,本人不敢說閱人無數,但接觸過幾百個文職類辦公人員,有一半是剛進去一兩個月沒事上網的,原因很多,有時的確是公司覺得進來職員不適合,有時是沒人管,領導沒時間等等,通常是一半人會主動離職,一半人會留下。
後來也就慢慢有事了。
8樓:
建議你先對自己對自己進行職業測評和性格測試,這兩項測試可以幫助你擇業方便。從你可以過度性的選擇工作說明你的職業規劃還是沒有進行,很盲目的選擇一份工作來增加一些經驗。
如何看待天天說企業不好,還不離職的員工?
9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員工很多的。
對企業有不滿,有報怨,很多時候只是希望企業有所改善,希望企業變得好一些。
覺得企業不好,卻不離職的原因很多,比如 有可能其它企業還不如目前的企業,自己能力不足……
而企業是應該包容對企業有意見的員工的 ,因為,這是改善的機會。
10樓:明月逐我歸
這個可能有幾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員工可能覺得有點恨鐵不成鋼,覺得企業明明可以更好,但是一直沒有改進。其次雖然說企業不好,但是不離職,說明企業內部的福利各項制度還是比較滿意的,因為離職後不一定能找到這麼好的其他單位,所以他只能在能力舒適期內待著。但個人覺得員工這樣做非常不好,因為你有什麼意見你可以向領導反映,進行改進,你不能待在企業裡邊,還要天天說企業不好。
11樓:龍戰七洋
很正常,
一般離開的人會說集團好話,優點。
12樓:活寶牛來倫子
很簡單,如果男人能保證生活質量,天天和老婆膩在一起都無所謂。但如果生活質量不好,又不願去改善,就想著抱美人,就是沒出息
她天天睡覺我做不好還罵我,我就拍了發群裡,卻把我調走我口頭說不幹了沒辭職,把我工資結了算是辭退嗎?
13樓:茹穎隨鑫
你自己說不幹了,人家把工資給你結了,已經不錯了,有的不幹了要提前打招呼,否則不會給最後的工資或者拖著幾個月後結。工作還幹好了你自己舒心,老闆放心,她如果是老闆,不幹活睡覺你管不著人家,你受僱於人家,說你也是正常的,做事不要太沖動,三思而後行。辭退了,就重新找個新工作吧!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老闆,不給她幹也就是了,有錢就了不起呀,幹活的也是人,平什麼罵人,就不能好好的說嗎,你當領導要面子,幹活的當然也要面子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她是領導或者老闆,是你不能觸及的上司。你幹好自己的工作就行了,其他的不該你管的儘量不要去管。
像你這種情況,就算是被辭退了或者說開除了。不是你願意幹或者不幹,她直接就給你結算工資了,意思就是你另謀高就,這裡不要你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嗯,就是不用你了,因為你做的事不對,還拍照發群裡,她肯定不用你,如果你不想幹可以辭職,何必那樣,以後不管做啥事要三思,別衝動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那是開除你了,沒有宣佈,人家是給你留點面子,以後再找到工作長點心,不要說老闆的是非,因為你要靠人家給你飯吃
18樓:凱美威電子
你自己應該明白,你的老闆對你有意見,是不你做的不夠好,如果工資都結了就相當於辭職了。
19樓:匿名使用者
說辭退是客氣,你這算開除。「她」,如果是老闆,她就是天天在家睡覺,你也不能說她,她天天自己幹,就不用僱你了。
20樓:匿名使用者
她是你的領導,你觸範底線了,把工資結了就是不要你了,辭退開除已經不用你了,你為啥要跟老闆過不去,這下好了沒有工資了
21樓:爆米花
絕對是算你辭職!按照勞動法是辭退或開除,要對勞動者有不同的經濟補償。不信你提出試一下!
22樓:匿名使用者
把你工資結了那意思就想辭退你他沒有直接的說
23樓:
應該有辭職報告,形成書面文字,再把工資結算,這就是程式。給這樣的老闆打工,心裡不高興,趕緊辭了再找下一家。
24樓:
根據國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企
業合法辭退有過錯的員工需要有:一是規章制度規定員工的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可以辭退;二是向員工提前下達辭退的通知書;三是正當的辭退理由;四是向員工出具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根據您的描述,企業如果什麼都不說,也沒有發給您辭退通知,您也沒有遞交書面辭職報告,您可以先去人事部門問一下,如果說算辭退,您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護權益,獲取補償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權益。
25樓:匿名使用者
不然你想不要工資就走嗎?
能不能以天天上班十二小時單位違反國家勞動法而提出辭職獲得補償?
26樓:aa微湖來客
公司的行為屬於違法,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能超過8小時,加班一般一小時,最多不超過3小時,且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勞動者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無法協商的收集證據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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