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通常情況下,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殘疾賠償金屬於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故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有不同的意見認為,殘疾賠償金系賠償勞動能力本身的喪失,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收入的減少,殘疾賠償金具有填補該損失的作用,故部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殘疾賠償金的理論依據,學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所得喪失說。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受害人本來可以依法獲得的收入的喪失。
二是勞動能力喪失說。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勞動能力本身的喪失。三是生活**喪失說。
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受害人的生活補助費,使其生活**能夠恢復。其次,配偶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勞動能力喪失,就必然會導致收入的減少,換句話說,就是應當有的收入沒有收入。殘疾賠償金既然是勞動能力喪失的賠償,系對因勞動能力喪失而導致收入減少的填補,因此,換一個角度看,實際上也就是一方勞動的收入,只不過該收入是以賠償的方式出現,故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殘疾賠償金可歸夫妻共同所有。
2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三條 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3樓:匿名使用者
傷殘賠償金十個人財產,離婚不會分割。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均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引可見,因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本人所有。
4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樓:法律快車
一方的工傷賠償款,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得到的賠償,對於保護個人權利有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意義。同時工傷賠償構成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專案,主要是對受害人未來生活損失、**所需的一種填補,具有維持其將來生活所需的保障功能,具有人身的專屬,故工傷賠償款被法律定性為獲得者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6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工傷賠償款屬於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工傷如何申請勞動仲裁索賠
1、勞動者需到工商局查詢並列印出所在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資料(一張紙),並加蓋查詢章,用以證明該用人單位的身份。
2、證明在該公司上班的證據很多,比如廠牌、考勤記錄、工資卡和存摺、人證等等,只要能證明勞動者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都行。
3、寫一份勞動仲裁申請書(當地勞動部門都有樣板,一式兩份),加上勞動者的身份證、列印的工商查詢登記資料、證據影印件(一式兩份)等交給勞動仲裁委就行了,仲裁委會立案審理的。
4、賠償問題:
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殘疾賠償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7樓:各種韓系
【諮詢】 劉女士來電: 我與張某於2023年登記結婚,2023年張某因車禍獲得4萬餘元殘疾賠償金。2023年,我們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我提起訴訟要求與張某離婚。
張某同意離婚,我主張張某獲得的4萬餘元殘疾賠償金系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但張某認為殘疾賠償金屬其個人財產。請問, 【律師解答】 殘疾賠償金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由於人身損害造成的殘疾受害人致使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以後,會減少或者喪失自己的收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收入的減少,殘疾賠償金具有填補該損失的作用,故部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配偶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勞動能力喪失,就必然會導致收入的減少,換句話說,就是應當有的收入沒有了。因此,換一個角度看,實際上也就是一方勞動的收入,只不過該收入是以賠償的方式出現,故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殘疾賠償金可歸夫妻共同所有。
所以,殘疾賠償金是一方致殘後餘生的勞動能力喪失的全部賠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是一方餘生的一段時間,如統統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則將一方離婚後的收入也作為了夫妻共同財產予以了處分,顯然有失公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處理較為妥當。即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吳遠國律師)
8樓:法律快車
一方的工傷賠償款,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得到的賠償,對於保護個人權利有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意義。同時工傷賠償構成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專案,主要是對受害人未來生活損失、**所需的一種填補,具有維持其將來生活所需的保障功能,具有人身的專屬,故工傷賠償款被法律定性為獲得者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9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津貼、營業收入、智慧財產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主要是對受害人未來生活損失的一種填補,也是其維持未來生活的一種保障,具有人身的專屬。依據《婚姻法》第18條第二項規定為夫妻雙方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殘疾賠償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0樓:勞笑捷錕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處理,如果夫妻感情破裂離婚的,就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那麼殘疾賠償金是不是否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下面由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依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殘疾賠償金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不進行分割。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 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殘疾賠償金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不進行分割。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諮詢。
我的傷殘賠償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1樓:華律網
通常情況下,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殘疾賠償金屬於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故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有不同的意見認為,殘疾賠償金系賠償勞動能力本身的喪失,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收入的減少,殘疾賠償金具有填補該損失的作用,故部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殘疾賠償金的理論依據,學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所得喪失說。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受害人本來可以依法獲得的收入的喪失。
二是勞動能力喪失說。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勞動能力本身的喪失。三是生活**喪失說。
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受害人的生活補助費,使其生活**能夠恢復。其次,配偶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勞動能力喪失,就必然會導致收入的減少,換句話說,就是應當有的收入沒有收入。殘疾賠償金既然是勞動能力喪失的賠償,系對因勞動能力喪失而導致收入減少的填補,因此,換一個角度看,實際上也就是一方勞動的收入,只不過該收入是以賠償的方式出現,故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殘疾賠償金可歸夫妻共同所有。
12樓:法律快車
一方的工傷賠償款,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得到的賠償,對於保護個人權利有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意義。同時工傷賠償構成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專案,主要是對受害人未來生活損失、**所需的一種填補,具有維持其將來生活所需的保障功能,具有人身的專屬,故工傷賠償款被法律定性為獲得者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13樓:大律師網
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均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引可見,因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本人所有。
所以傷殘賠償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4樓:幻彩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你的傷殘賠償是你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殘疾賠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5樓:華律網
通常情況下,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殘疾賠償金屬於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故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有不同的意見認為,殘疾賠償金系賠償勞動能力本身的喪失,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收入的減少,殘疾賠償金具有填補該損失的作用,故部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殘疾賠償金的理論依據,學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所得喪失說。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受害人本來可以依法獲得的收入的喪失。
二是勞動能力喪失說。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勞動能力本身的喪失。三是生活**喪失說。
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受害人的生活補助費,使其生活**能夠恢復。其次,配偶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勞動能力喪失,就必然會導致收入的減少,換句話說,就是應當有的收入沒有收入。殘疾賠償金既然是勞動能力喪失的賠償,系對因勞動能力喪失而導致收入減少的填補,因此,換一個角度看,實際上也就是一方勞動的收入,只不過該收入是以賠償的方式出現,故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殘疾賠償金可歸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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