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單,要進行

時間 2022-01-22 05:15:15

1樓:

是被保險人。

保險單必須明確、完整地記載有關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單上主要載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名稱、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限、賠償或給付的責任範圍以及其他規定事項。保險單根據投保人的申請,由保險人簽署,交由被保險人收執,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同時也是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依據。保險單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宣告事項

即將要保人提供的重要資料列載於保險合同之內,作為保險人承保危險的依據。如被保險人的姓名與地址,保險標的名稱、坐落地點,保險金額保險期限,已繳保費數額,被保險人對有關危險所作的保證或承諾事項。

二、保險事項

即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

三、除外事項

即將保險人的責任加以適當的修改或限制,保險人對除外不保的危險所引起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四、條件事項

即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享受權利所需履行的義務,如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的責任,申請索賠的時效,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保單內容的變更、轉讓、取消,以及賠償選擇等。

五、其他事項

如解決爭議的條款,時效條款等。

2樓:郭某某律師

人壽保單還能轉讓?題出錯了吧,咋轉讓?

依照以死亡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

3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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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

4樓:普林說保險

依照以死亡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合同是無效的,其它任何問題都已經完全失去了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34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1、保險合同是商業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契約。

2、保險合同一般包括投保單和保險單,二者構成要約和承諾,附加包含一般約定的保險條款共同構成。有時候保險單會用其簡化方式「保險憑證」替換。在特殊情形下,比如無標準化條款時,保險合同可以是當事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無法當時出具保險單時,保險合同可以是暫保單。

3、一般,標準化的保險條款中會規定,保險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批註、附貼批單、其他相關的投保檔案、雙方的宣告、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擴充套件資料:死亡保險分配原則的法律規定: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

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父母不可以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

5樓:baby鞋子特大號

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不能理解為是指單純的死亡保險(即僅以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人壽保險),而是指含有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條款的保險,而不論險種是什麼。

本款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不能獨立從事民事活動,沒有自我保護能力。如果投保人為獲得保險金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並將其殺害,比較容易。

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法律禁止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被保險人投保此種保險。

本條第二款同時規定,父母可以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公司可以承保。因為絕大多數情況下,父母不會為賺取保險金而有意製造自己未成年子女死亡的保險事故。

但為以防萬一,更好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律限制了死亡給付保險金額,即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以降低道德風險。

《中國保監會關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5〕90號)為此有相關規定:

「對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在被保險人成年之前,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被保險人死亡時各保險公司實際給付的保險金總和按以下限額執行:

(一)對於被保險人不滿10週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

(二)對於被保險人已滿10週歲但未滿18週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限制的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錯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自我保護能力。如果投保人為獲得保險金而為其投保並將其殺害,比較容易獲得賠償。而對於未成年人的父母為其買這種保險,為防止萬一,法律也限制了死亡給付保險金總額,以降低道德危險。

《保險法》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對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在被保險人成年之前,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被保險人死亡時各保險公司實際給付的保險金總和均不得超過人民幣10萬元。

可以投保,但有保額限制,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個人建議,應該是錯的。

8樓:金玉滿堂

錯。現在的未成年人壽險最高限額是10萬元。

保險法 34條 如果保險單質押,需要未成年人的書面同意,這具有法律效力嗎?

9樓:

我認為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可以質押。

如果可以的話,法律可能會在第三款作出特別規定。

10樓:天空中一粒浮塵

未成年當然是監護人簽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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