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並且勞動者在加班期間發病的,用人單位是有責任的,勞動者在加班期間發病的,應當享受一定的醫療期,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是並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否則屬於違法解除,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勞動者享受的醫療期結束後,仍然無法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2樓:廴續時間
這不屬於刑事責任,如果知道對方有病在身的話還要強制加班,那就有刑事責任了
公司嚴重超時加班要負什麼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說心裡話,我認為是你無法在接受現狀了,而並非真的要求責難你的老闆,若真想的話,可以查查新「勞動法」,「合同法」,勞動法規定每週每人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4小時(好像是),節假日加班必須支付1.5~2倍工資(國假3倍),你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司法機關控告,你有這個權益!
但話說回來,真的是否能完全解決就很難說,也許你贏了,你也被開除了,也許你的問題解決了,他人的問題同樣無法解決,社會上有很多這種現狀,我們作為弱勢群體有時候很無耐!
建議措施:1、若你要走人,就去投訴吧,總不能讓這種侵害權益的事不得到遏制,為自己的權益/社會的權益反擊!
2、你若不走人,你自己在想想吧,至少不能明目的去投訴你的老闆!
綜述:好男兒志在四方,人要越走越高!
4樓:孫林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一個月要求勞動者加班超過三十六個小時,是可以直接向勞動局或者工會進行舉報
提問現在公司加班多到一百多小時了
回答這個是嚴重違反勞動法的,您們可以直接向勞動局進行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除合同要求賠償
更多3條
5樓:深圳註冊律師
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公司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費,公司不支付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6樓:班瑪天下
lz好,1.未提前30日通知單位解除合同屬違約,但是否賠償條件為因此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對此負舉證責任2.單位未繳養老金與你是否承擔違約解除合同責任無關,也與辭職書辭職原因無關.
3.加班後如不能補休應付200%工資,日工資計算以原月工資為準.4.
08年1月前為事實勞動關係,可主張二倍工資,不能按08年1月合同履行.5.適用法律有: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25086希望對你有幫助!
7樓:安利網上**全國招商
肯定是違法了!告他!
遇到公司超時加班,不懂法律的我該怎麼辦
8樓:過客
個人建議你維權應當還是首先選擇法律途徑進行!其他過激的行為可能帶來的後果不可預見,不一定是最適合的。
勞動合同沒有向你交付一份肯定是不合法的,但是簽了畢竟是簽了,按規定你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離職,這樣是最保險的,到了三十天不用管單位是否同意你都可以離職!
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比如你說的超時加班,你也可以離職,告訴單位即可,因為是單位存在過錯在先。
如果你還想繼續工作下去,那麼你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反映單位超時加班的行為,如他們不管,寫信到上一級勞動部門反映一定有回覆。
如果你不想幹了,那麼你需要到勞動爭議仲裁去申訴,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工資、以及加班費,你說的加班費一個小時5塊的固定費用肯定是不合理的。工資也是必須要支付的,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是最基本的權利,這個我想在**都應當得到支援!!
最後,仲裁是不收費的!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9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0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行為,勞動者可以蒐集證據(例如:人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明加班事實,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密我。我的幫助是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因為你們遭遇我感同身受。
12樓:世溫韋
你想打官司你就得做好充足的思想準備
這樣的情況在廣東沿海城市多不勝數 習以為常了你去告 一個人是沒效果的 只能約好十幾個人到勞動局去反映工廠理虧 勞動局介入工廠也會支付薪酬的
工廠的合同是無效的 只要你們有工天記錄和廠牌 他都得支付你們的工資這樣的情況我也經歷過 我們約了50多人把勞動局圍起來 工廠也支付了工資
一個人去的話 勞動局一般都有他們內線 你剛進去反映,那家廠子就派人來接你了 說回去再談,好點的支付你報酬,不好的打你一頓~~~這種黑勢力小廠很多的··
加班時間太長員工下班後半個鐘發病公司有責任嗎?
13樓:王耀華
工作時間前後從事與工作相關的預備性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才能認定工傷的。今後注意調節好自己,生命健康最重要
14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加班下班後發病,不能視同工傷,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知道勞動者同意,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勞動者加班之後,下班半個小時後發病,不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不能視同工傷,用人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職工加班下班後發病,應當按照因病待遇辦理,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辦理,停工**期間,由用人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病假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5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在下班之後突發疾病並不屬於工傷範疇,但是單位存在超時加班的問題,員工可以以此向法院起訴,要求單位承擔部分責任。按照超時加班是屬於引起疾病的原因之一來起訴。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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