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如果是因公受傷,首先還是建議走工傷程式並且看公司補償,一般你有工傷說句良心話,一般老闆都不想去承擔責任,想你馬上走人,但是你要維護你自己的權益
2樓:殺了我吧並
雙方協商解決,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也是需要經勞動者同意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樓:逍遙來說勞動法
可以告單位違法解除,要求賠償金
同時在要求工傷待遇
4樓:山東千慧智慧財產權**諮詢****
直接去當地勞動仲裁提交勞動仲裁申請,由仲裁部門出面調解,如果調解無法解決,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遭遇工傷怎麼辦
5樓:胡秋紅律師
回答是工傷賠償麼
臨時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受傷,老闆也應該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
只要能證明勞動關係,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待遇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弘揚社會正義,彰顯法律價值,維護個人尊嚴,很高興能為您服務,有問題再來平臺諮詢哦~祝您一切順利!生活愉快!
更多4條
6樓:南門谷藍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個很關鍵,也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你們當地標準發放;
3.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傷殘賠償;
4.因為是臨時工的問題,所以估計單位不會承認跟傷者存在勞動關係,估計要先確認存在勞動關係,這就要求傷者在申請工傷認定之前注意收集可以證明和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如工資卡、工資單、工作服、員工證、考勤卡、暫住證以及其他一切能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上述證據材料可以是書面證據,也可能是證人證言、錄音證據、實物證據、電子證據等;
5.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你們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沒簽勞動合同工傷怎麼賠償多少
7樓:華律網
未簽訂勞動合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否跟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的賠償標準一樣呢?未簽訂勞動合同工傷怎樣賠償呢?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出現工傷的,受傷職工仍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工傷待遇。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賠償全部的工傷待遇。如果用人單位與職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成立,也就是說雙方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傷的,仍屬於工傷,可以要求工傷待遇。在處理工傷時,應該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工傷並**終結後再申請傷殘鑑定,之後再根據鑑定的傷殘等級等情況確定具體的工傷賠償金額。
對於賠償金額,如果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首先,證明勞動關係:雖然沒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隻要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依然可以按照工傷賠償標準賠償:
事實勞動關係證明: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需存在僱傭勞動的事實存在。
「事實勞動關係」合法地位,確認了勞動關係不依賴書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範圍,對不簽定勞動合同的僱主有了更大約束,更多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如何判斷是否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次,清楚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專案和標準。
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般工傷,具體賠償專案、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
(二)交通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費
1、標準:**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五)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式,依地方規定。
(六)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七)傷殘補助金
9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一年內可以主張雙倍工資。你可以提供工牌、考勤記錄、入職**、工資發放明細及社保繳納記錄證明你是單位員工。
2、單位如果正常繳納社保,工傷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大部分由工傷保險**賠付,小部分由單位賠付。
3、如果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可以要求單位補繳,並且所有工傷待遇均有單位承擔。
勞動合同法關於工傷是怎樣規定的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關於工傷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能對勞動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減人員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根據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由用人單位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合同時出現工傷事故,應該怎麼處理
11樓:天堂的烈火花語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證實確屬工傷事故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用人單位應負責支付傷、殘勞動者的醫療費及殘疾賠償金,詳細內容如下:以下內容來自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第七十八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十條: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八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拓展內容: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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