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上訴行政案件,在哪些情況下必須作出發回重審裁定

時間 2022-01-05 12:25:12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院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6)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

一、二審判決具有《若干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

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0條第2款的規定)

(7)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

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

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1條的規定)

(8)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對發回重審的次數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斷上訴的迴圈。

2樓:揭琬凝

原判決,認定被告行政行為違法。但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請問該判決書是否矛盾?

什麼情況下發回重審?什麼情況下二審法院自己審?

3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二審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有: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4樓:just享受

1、發回重審的情況一般如下: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一般由二審法院自己審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擴充套件資料

二審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5樓:日天日地

二審發回重審的情形有以下五種:

1、原判決

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人民法院可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2、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發回重審;

3、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

一、二審判決具有《若干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審理而作出判決的。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

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0條第2款的規定)

(2)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

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

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1條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對發回重審的次數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斷上訴的迴圈。

6樓:四哥有法說

在民事訴訟二審中,二審法院會根據所查明的情況,作出不同決定。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是一兩句話說的清的,不過事實不清的一般發回重審,事實清楚只是適用法律不當可能就直接審了!

什麼情況下 法院會將案件發回重審?

8樓:商標註冊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

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9樓:匿名使用者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第二問題,不會,一般另行起訴。

10樓:匿名使用者

二審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審判監督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

一、二審判決具有《若干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

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0條第2款的規定)

(2)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

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

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1條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對發回重審的次數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斷上訴的迴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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