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消防法中並未有此規定,相關的規定為《滅火器維修 ga95-2015》,其中對乾粉滅火器的使用年限規定為10年。
根據《滅火器維修 ga95-2015》第七條規定:
7.1 滅火器自出廠日期算起,達到以下年限的,應報廢:
a、水基型滅火器——6年;
b、乾粉滅火器——10年;
c、潔淨氣體滅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滅火器維修 ga95-2015》第七條規定:
7.2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報廢:
a、永久性標誌模糊,無法識別;
b、氣瓶(筒體)被火燒過;
c、氣瓶(筒體)有嚴重變形;
d、氣瓶(筒體)外部塗層脫落面積大於氣瓶(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e、氣瓶(筒體)外表面、聯接部位、底座有腐蝕的凹坑;
f、氣瓶(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g、氣瓶(筒體)內部有鏽屑或內表面有腐蝕的凹坑;
h、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
i、氣瓶(筒體)的聯接螺紋有損傷;
j、氣瓶(筒體)水壓試驗不符合6.5.2的要求;
k、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
l、由不合法的維修機構維修過的;
m、法律或法規明令禁止使用的。
7.3 滅火器或貯氣瓶的報廢應經使用者同意,並按6.8.3的要求做好記錄。
7.4 報廢處理時應對滅火器中的滅火劑按6.4的要求進行**處理。其餘固體廢物應按相關的環保要求進行**利用處置。
7.5 對報廢的滅火器氣瓶(筒體)或貯氣瓶應進行消除使用功能處理。處理應在確認報廢的滅火器氣瓶(筒體)或貯氣瓶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進行、應採用壓扁或者解體等不可修復的方式,不應採用鑽孔或破壞瓶口螺紋的方式。
7.6 維修機構應向社會提供滅火器報廢**服務,並對**的滅火器按7.4和7.5的要求進行處置。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新滅火器三年後必須重新檢驗灌粉的,初次檢驗後每間隔2年需要再次檢驗換粉一次,新滅火器10年後報廢。
3樓:滿井彭于晏
定期檢驗
7.4檢驗週期與報廢年限
7.4.1各類氣瓶的檢驗週期
氣瓶的檢驗週期不得超過本條規定。
7.4.1.1鋼製無縫氣瓶、鋼製焊接氣瓶、鋁合金無縫氣瓶:
(1)盛裝氮、六氟化硫、惰性氣體及純度大於或等於99.999%的無腐蝕性高純度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1次;
(2)盛裝對瓶體材料能產生腐蝕作用的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1次;
(3)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1次;
盛裝混合氣體的氣瓶,其檢驗週期應當按照混合氣體中檢驗週期最短的氣體確定。詳情可以諮詢一下成都川聯消防裝置檢測****~他們是國家質檢局頒發了專業檢測證書的企業
4樓:拜睿博
消防器罐怎麼看年限,假如08年的怎麼看
消防法規定餐廳安裝幾個滅火器,按照消防法規定多少零售面積配置一個滅火器
滅火器擺放,先說餐廳,按規定的話40 100 放一具4kg左右的,2個一組擺放。都是大廳的話就這樣擺,如果是分了好多包廂的話,就適量增加。廚房的話多放幾個,每層的樓梯間都要放一組。最好還是找消防人員問一下,怕地方規定不一樣 按照消防法規定多少零售面積配置一個滅火器 這個是根據經營場所性質和麵積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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