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消防法規定乾粉滅火器罐裝後壓力正常可使用多少年限

時間 2021-10-25 21:48:22

1樓:

消防法中並未有此規定,相關的規定為《滅火器維修 ga95-2015》,其中對乾粉滅火器的使用年限規定為10年。

根據《滅火器維修 ga95-2015》第七條規定:

7.1 滅火器自出廠日期算起,達到以下年限的,應報廢:

a、水基型滅火器——6年;

b、乾粉滅火器——10年;

c、潔淨氣體滅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滅火器維修 ga95-2015》第七條規定:

7.2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報廢:

a、永久性標誌模糊,無法識別;

b、氣瓶(筒體)被火燒過;

c、氣瓶(筒體)有嚴重變形;

d、氣瓶(筒體)外部塗層脫落面積大於氣瓶(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e、氣瓶(筒體)外表面、聯接部位、底座有腐蝕的凹坑;

f、氣瓶(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g、氣瓶(筒體)內部有鏽屑或內表面有腐蝕的凹坑;

h、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

i、氣瓶(筒體)的聯接螺紋有損傷;

j、氣瓶(筒體)水壓試驗不符合6.5.2的要求;

k、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

l、由不合法的維修機構維修過的;

m、法律或法規明令禁止使用的。

7.3 滅火器或貯氣瓶的報廢應經使用者同意,並按6.8.3的要求做好記錄。

7.4 報廢處理時應對滅火器中的滅火劑按6.4的要求進行**處理。其餘固體廢物應按相關的環保要求進行**利用處置。

7.5 對報廢的滅火器氣瓶(筒體)或貯氣瓶應進行消除使用功能處理。處理應在確認報廢的滅火器氣瓶(筒體)或貯氣瓶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進行、應採用壓扁或者解體等不可修復的方式,不應採用鑽孔或破壞瓶口螺紋的方式。

7.6 維修機構應向社會提供滅火器報廢**服務,並對**的滅火器按7.4和7.5的要求進行處置。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新滅火器三年後必須重新檢驗灌粉的,初次檢驗後每間隔2年需要再次檢驗換粉一次,新滅火器10年後報廢。

3樓:滿井彭于晏

定期檢驗

7.4檢驗週期與報廢年限

7.4.1各類氣瓶的檢驗週期

氣瓶的檢驗週期不得超過本條規定。

7.4.1.1鋼製無縫氣瓶、鋼製焊接氣瓶、鋁合金無縫氣瓶:

(1)盛裝氮、六氟化硫、惰性氣體及純度大於或等於99.999%的無腐蝕性高純度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1次;

(2)盛裝對瓶體材料能產生腐蝕作用的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1次;

(3)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1次;

盛裝混合氣體的氣瓶,其檢驗週期應當按照混合氣體中檢驗週期最短的氣體確定。詳情可以諮詢一下成都川聯消防裝置檢測****~他們是國家質檢局頒發了專業檢測證書的企業

4樓:拜睿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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