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職場spring老師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資源和法的原則,先進行民事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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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點,人民法院對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樓:歸哪兒去
為達到調解目的而放棄的主張,在調解不成時,不作為判決的依據。
在庭前程式中,把調解從審判中分離出來,在人民法院設立民事審判庭前調解庭,是必要的,而且是有著現實的積極意義。
在人民法院如何搞好調審分離,並建立規範的調審分離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我國法院,一下把調解從審判中完全剝離出來,是不現實、也不符合中國國情的。
進入審理程式的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有請求法院主持調解的合意,審判法官直接進行調解,從辦案效率和節省司法資源上來說仍是可行的。
具體表現在:
有利於人民法院法官職業化建設。
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錯綜複雜,並伴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對法官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人民法院設立民事審前調解庭,建立專職審前法官調解制度,有利於該專職法官鑽研調解業務,總結調解經驗,有利於對該專職法官進行調解知識系統培訓,有利於該專職法官提高調解技能、增強調解素質,更進一步講,有利於人民法院法官隊伍的職業化建設。
有利於調解法官保持中立性、公正性。
在人民法院設立民事審前調解庭,建立專職審前法官調解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法官扮演調解者與判決者雙重角色之弊端,消除非法調解、強制調解或調解不成延遲裁判的現象,排除當事人對法官的調解中立性、公正性的置疑。
有利於當事人節省訴訟成本,有利於人民法院節省司法資源。
在人民法院設立民事審前調解庭,充分發揮調解作用,提高案件庭前調解率,可以使當事人節省取證費用、委託律師費用,節省訴訟成本,儘快從訴訟中解脫出來,投入到日常的生產、生活中;同時使人民法院啟動較少的程式高效審結案件,有利於人民法院節省司法資源。
有利於人民法院民事審判達到「案結事了」目的。
由於審前調解法官從審判法官中分離出來,可以確確實實地給當事人對調解法官中立性、公正性的信任,增強當事人對庭前調解成功的信心,促使當事人更多地選擇庭前調解程式,著眼於未來,尋求重建相互之間的關係,以相對平和的方式解決糾紛 ,有利於減輕社會矛盾的激化,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有利於人民法院民事審判達到「案結事了」目的。
**前接到法院通知說法官要問話,是什麼情況,是庭前調解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有可能是進行庭前調解。分析如下:
1、法官問話,應當是進行庭前調解。另外,可以瞭解一下你們雙方的態度和事實情況,為**做準備。
2、調解時,你可以不接受調解,要求法官依法**審理,並作出判決。
3、如實回答法官的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另外,判決是否勝訴,關鍵是看證據。與法官對你的印象關係不大。
擴充套件資料:
1、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2、其次,由審判長宣佈**,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4、第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5、第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4樓:對他說
您好,是有這個程式的;不是調解,如果調解就是安排調解的通知書了,您當然是可以拒絕調解的;法官瞭解情況應該主要就借款何時發生、如何支付借款進行詢問吧,如果沒有銀行轉賬的,那麼具體細節必須說明清楚,否則會有不利後果
5樓:法律實務研究
您好。為你作如下解答:
1、法官問話,應當是進行庭前調解。另外,可以瞭解一下你們雙方的態度和事實情況,為**做準備。
2、調解時,你可以不接受調解,要求法官依法**審理,並作出判決。
3、如實回答法官的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判決是否勝訴,關鍵是看證據。與法官對你的印象關係不大。
6樓:金陵劍
可能是調解,你可以到法院去一趟,看是什麼情況,如果是調解的話,你可以不同意調解,向法官說明情況。
7樓:河南楊律師
你的問題這麼多,請律師吧
在法院庭前調解和**後調解有沒有什麼區別?
8樓:you在午後徜徉
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後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後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
根據法庭調解達成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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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前條件的範圍: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這類糾紛的當事人關係緊密,倫理性強,發生糾紛之前大多數都不是以法律規則為行事準則,而是道德倫理居多,同時對此類糾紛的處理結果通常會產生較廣泛的引領示範作用,以調解處之社會效果較好。
2、宅基地糾紛和相鄰關係糾紛,此類糾紛適用先行調解程式的原因基本與前一種糾紛相似。在此,規矩不是法律,規矩是「習」出來的禮俗。 故熟練運用習俗就使協商化解糾紛變得可能。
3、合夥協議糾紛。合夥是典型的因長期經濟合作形成的關係,當事人對未來關係的期待是將這類糾紛納入先行調解的案件範圍的主要原因。
當然,這類糾紛中當事人也有可能並不打算繼續這種「人合」關係。但是不與當事人接觸,一般無法知曉當事人對未來關係的打算,所以先行將這類糾紛一概納入調解的程式中,如果當事人表示反對,立即結束先行調解程式,轉入立案審判程式。
4、勞務合同糾紛和交通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這兩類糾紛通常易於查清事實,釐清爭議焦點,及時快速的解決糾紛並履行到位是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一方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迫切要求。
9樓:嵐跡健身
庭前調解就是還沒有進入到**程式,如果調解成功,就是為了方便訴訟,如果庭前達成調解,變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直接打一個調解協議或者製作調解筆錄了,或者原告直接撤訴。
**調解就是正常走庭審程式,首先宣讀法庭紀律,然後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進入法庭調解程式。
如果案情比較簡單,而且雙方矛盾較小則使用庭前調解。**調解則是必須的程式,是雙方當事人經過**審理後,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的情況下進行的。
庭外和解在**前後都可以進行,前提是雙方達成合意;法院調解在**前,**審理時,做出終審判決前都可以進行。法院調解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必要程式。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案情比較簡單,而且雙方矛盾較小則使用庭前調解.**調解則是必須的程式,是雙方當事人經過**審理後,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的情況下進行的.
參考於:ruci好時光
11樓:戚廣利
庭前調解與**調解的區別:
如果案情比較簡單,而且雙方矛盾較小則使用庭前調解。**調解則是必須的程式,是雙方當事人經過**審理後,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的情況下進行的。
庭外和解在**前後都可以進行,前提是雙方達成合意;法院調解在**前,**審理時,做出終審判決前都可以進行。法院調解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必要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區別。
調解是我國一項法律原則,貫穿整個訴訟程式始終。
即從立案起法院即可組織調解,直到判決送達前仍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才發判決。
調解更人性化,更靈活。判決必須依據法律,判的每一分錢都必須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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