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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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的身份證本身就是一種擔保,這工作不是急需的話,不去也罷
2樓: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你不需要提供擔保。你可以向當地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如要求擔保並收取了財物還可以進行行政處罰: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應聘上了,但公司要擔保人合理嗎?
3樓:上海李律師
人事擔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約定的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而是企業內部的管理工作。「擔保」的內容不是要實現債權人的債權,而是要保證「被擔保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不損害企業利益。因此,人事擔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規定,沒有民法或擔保法上的依據,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應當由民法和擔保法調整,也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
因此,人事擔保合同本質上是無效的。
我國勞動法禁止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人事擔保:
(1)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
2023年3月4日聯合釋出的《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勞動部
2023年8月4日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重申「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這兩個解釋否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物的擔保,其法理依據應是勞動法關於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而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具有可比性、相似性,同樣違反勞動法關於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規定。
因為,人事擔保合同在勞動者去就業的時候,僱主向僱員提的一個要求,說我懷疑到你人品上的問題,你需要提供一個保人,等於在這個時候無形當中就提高了勞動者就業的成本,有違上述平等原則,所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人事擔保,是和勞動法的相關精神相違背的,因此人事擔保合同也應當是無效的。
(2)《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已經清楚地表明瞭立法機關對人事保證制度是持否定態度的,予以禁止。
雖然這一規定仍過於模糊,沒有明確規定「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人事擔保」,但從行文及立法目的考量,此「擔保」一詞應該涵蓋人事擔保。因此,如果說勞動部的相關規定對人事擔保合同的效力還沒有明確否定的話,那《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應該已經明確無誤地表明瞭人事擔保合同的無效性。
最高法院公報案例事實上也已經否認了人事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五期)公佈的《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市和平支行訴高延民擔保合同糾紛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擔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約定的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而是企業內部的管理工作。」擔保「的內容不是要實現債權人的債權,而是要保證」被擔保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不損害企業利益。
因此,本案的」擔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規定,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應當由民法調整,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並以此理由駁回原告的起訴。該判例雖然沒有明確否定人事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否認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等於間接否定了為勞動合同提供保證的效力。
4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你是應聘的珠寶公司,經常要跟金銀珠寶這類價值比較大的物品打交道,公司也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利益,所以要找擔保,這在部分行業很正常,像一般的出納、收銀員都會要求!
總之,你們公司這樣要求是合理的。 以前一個朋友在珠寶公司工作也要了!
如果以後離職了,這個對你沒什麼不利的地方!
5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上來,任何企業都沒有權利要勞動者提供擔保人、收取押金等,你可以拒絕提供。
6樓:太陽花女人
一般財務工作人員才需要擔保人,業務文員需要嗎?
我現在面試了一家公司,公司為什麼還要找個擔保人?
7樓:刑皓不秋柳
在很多單位是要籤擔保書,但是一般不是做財務或敏感職位的職員,是不需要籤的;
建議你先去了解下這家公司,看是否正規,如果是口碑較好的正規公司,這或許只是一個流程。
如果沒有什麼知名度,公司也比較簡陋,說不定有貓膩,建議你撤退。
還有點也有疑問,現在一般需要員工體檢的公司不多,難道是酒店或食品行業?
8樓:真是阿彌陀佛
這種條款是霸王條款法律上沒有效力,但是你要是覺得公司好,也認為這個公司值得信任那就屈服把,現在就這樣沒辦法
9樓:不感愛
合法的聘用人單位是不可收納應聘方的任何費用的,至於要擔保人嘛!就看你所應聘的工作職稱了,如是得要而涉及到法律方面的工作的當然要擔保人啦!而且是要本地戶口的作擔保才行。
例如說:「財政方面的;財務/會計/審計、出納等方面的工作」。如是一般的稱職是不需要擔保人的。
而收取應聘工作方的錢,那是屬於非法的手段,有的還是涉及了欺騙敲詐違法的行為。朋友找工作千萬要小心加慎重呀!這社會不是那麼單純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這家公司你不要去了。
正規公司不會讓人入職時交押金的。這個公司的這個行為是違法的,就算是給你開收款收據,這也是不好的,畢竟到時你若辭職了他們扯皮不給你你找勞動部門解決麻煩的也是自己。
公司是沒有權利要求員工離職時返還員工在職期間為員工繳納的社保福利。社保福利是你應享的權利,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會有條款說明的。
擔保一般多見於財務部門人員和部分高管入職提供。行政崗位很少需要提供的,除非你的工作會涉及到大量現金或是公司重大財產。因為行政少不了要管理公司固定資產什麼的,如果有損壞什麼的,又找不到破壞者估計就要罰你款了,這樣就可以理解為什麼要擔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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