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上海律師許建斌
變更工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如果未採取書面形式,可視為《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第二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因此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問題,如果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給力,走法律程式的話,你上邊的問題全部可以得到解決
3樓:達州劉文明
如果你爸爸主動辭職的理由不具有《勞動合同法》38規定情形的話,是沒有經濟補償的。至於老闆壓低工資,如果不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工資的約定條款,應不算違法。現在經濟危機,企業經營困難,勞資雙方應該同心協力,共謀發展才是,不要錙銖必究,為維權而維權,本末倒置。
另:你關於「經濟補償金以2023年為分界線」純屬誤讀。關於是否職業病(職業性眼病)要經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
如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程式方面可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諮詢,實體方面可諮詢法律專業人士。
4樓:匿名使用者
1.是的。最好確認下合同上有沒有寫工資金額。另外有工資隨意變更的證據。
2.公司未與員工協商一致而單方面隨意變更工資屬違法行為。你可以去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每工作滿一年公司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不還6個月賠償半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
3.這個不算賠償,算補償,應該補償8個月工資。公司沒有過錯解除合同,不存在雙倍賠償。
4.關於工作職業病。可以得到賠償,可以申請工傷鑑定。按照鑑定等級賠償。
5.你的觀點正確,事實勞動關係,但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按照每個月雙倍工資賠償。
6.先去勞動仲裁,減少費用,自己舉證,有很大勝算。建議早點解決。祝順利。
公司辭退我,卻要求我寫辭職報告 50
5樓:淮安浙江人
呵呵,如果你主動寫,那公司就不需要給你經濟補償金了。如果公司辭退你,那公司要補償你。
一、《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上述的平均工資,要準確理解: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計算離職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實發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從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應該包括獎金在內。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月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何謂應得工資,按照該條例的解釋包括了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總和。
由此,可以認為凡是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屬於工資範圍內的應得貨幣收入都應該計算進去,由此應理解為工資總額。對於工資總額所包括的內容,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作了解釋,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所以,凡是12個月當中應得以及已經得到的上述範圍的貨幣收入,都應作為工資的範圍予以計算,但是,應當將不屬於工資範圍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勞動收入予以剔除。因此,獎金當然在此之列。
三、請注意,是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有幾年算幾年。
你應該注意收集證據,特別是勞動合同,還有你的工資發放情況。公司如果強行與你解除合同的,應當補償你,如果沒有,你可以投訴到本地的勞動監察大隊。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訴。
這種事,一般是一告一個準。
6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教育資料庫
篇一:員工辭職(辭退)通知書 員工辭職(辭退)通知書 審批 存檔 注:(1)普通員工部門經理簽名確認即可,主管以上級別需總經理簽名確認(2)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3天,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 離職通知書 篇二:
1.辭退辭職員工申請書 榮昌化工****榮昌化工**** 辭退員工表辭退員工表 現因部門的員工: 因, 巳不適合繼續在本公司就職!
特申請離職。 部門主管簽名: xx年月日xx 人事部簽名:
xx年月日xx員工簽名: xx年月日xx現有部門的員工:因,巳不適合繼續在本公司就職!
特予以辭退。部門主管簽名:年月日人事部簽名:
年月日員工簽名:年月日 篇三:公司員工辭職報告範文大全 公司員工辭職報告範文大全 >公司員工辭職報告範文一 尊敬的xx:
自xx年入職以來,我一直很喜歡這份工作,但因某些個人原因,我要重新確定自己未來的方向,最終選擇了開始新的工作. 希望公司能早日找到合適人手開接替我的工作並希望能於今年5月底前正式辭職.如能給予我支配更多的時間來找工作我將感激不盡,希望公司理解!
在我提交這份辭呈時,在未離開崗位之前,我一定會盡自己的職責,做好應該做的事
7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寫辭職報告的,不屬於公司辭退,而是自己主動辭職,該情形下,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或者賠償。
若是公司無正當理由辭退的,那麼屬於違法辭退,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樓:水6元
辭職報告可以按照《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來書寫即可。
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辭退人員應該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麼
9樓:豫眼屏媒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的行為主體只能是職工個人,辭退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單位。因此,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職工與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係的解除,只要不是職工主動,就不能構成辭職;不是單位主動,就不能構成辭退。
辭職首先要由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而辭退單位無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請。
10樓:匿名使用者
千萬不要填寫,一旦填寫了,這個自動辭職和被辭的性質就截然不同了。現在要保管好你與公司關係的材料如工資條、簽字確認、勞動合同等如果申請勞動仲裁也有依據的。
祝你順利。
1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應該寫,不是主動辭職,絕對不要寫這個,原因看1樓的哥們寫的
12樓:紅玫瑰保鏢
不應該填寫,人力資源部這是以欺騙的手段要侵犯你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權利。正常手續是公司要提前30天給你一張書面證明,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這裡區別是主動方不同。
你自己辭職的話,得不到任何賠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供給你經濟補償金。首先一個就是提前30天書面告知,或者多發你一個月工資,這樣就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第二,你在公司工作幾年,就要補償你幾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不滿半年則以半年計算。超過半年不滿一年以一年計算,最多不得超過12個月。
如果你寫了辭職申請,表示你是主動辭職,那就得不到任何賠償。所以,一定不可以填寫,而要求公司給你一張辭退書。然後依照勞動合同法給予你贏得的補償。
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就準備好勞動合同,到勞動仲裁委提請仲裁,以上幾點都可以得到法律支援。
13樓:匿名使用者
千萬不要填寫,這是公司的一種變相欺詐,也是公司黑心人力的坑員工百姓的一種黑心的手段!要按勞動法來,公司是要賠償員工的,以及員工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的,否則員工虧大了!
公司想辭退我但讓我自己寫辭職申請
14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寫辭職申請書辭職就不能算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是需要單位出具辭退書或者辭退協議的。不應由員工寫辭職申請。
拓展回答:
辭職和離職的區別:
辭職申請往往是勞動者主動申請離職,通常需要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3天,用人單位無過錯。
離職就是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勞動者和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往往會在其中要求補償金或補繳社保等,部分企業對於兩者未嚴格要求。
辭職申請是一般的說法,解除勞動合同屬於法律用語。
15樓:如夢水雲間
非本人真實自願,不能寫,就等著讓公司辭退,索要補償賠償金。
為什麼公司要辭退我卻要我自己寫辭職報告呢。?
16樓:匿名使用者
一、店長這樣做從法律層面上講沒什麼不合法,理由如下:
隨著《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在2023年10月6日被廢止,辭退違紀職工針對性的法律依據也相應沒有了。辭退違紀職工的權力實際上被下放給了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制定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現在所謂的辭退實際已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
因此,現在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25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過失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關於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問題
1、員工辭退應儘量及時公開辭退理由。你的店長找你談話說你「什麼什麼方面做的不好啊,什麼什麼方面不夠啊」,如果屬實,就已經證明你真的不符合錄用條件;
2、錯就是錯,不好就是不好,不足就是不足。「每個人身上都可能出現的毛病,而且很多新員工都有的毛病」並不能作為你「做的不好、做的不夠」的藉口和理由;
3、規章制度是規章制度,經濟損失是經濟損失。幸虧你的這些毛病「沒給店裡帶來過損失」,否則,你還要賠償損失。
三、關於「開除我不好聽讓我自己寫辭職報告」的問題
1、因為你的「銷售很好」,所以不開除你而只是讓你自己寫辭職報告,一來是給你一點面子,二是向在職員工展示公司良好的企業文化、增加向心力。
2、做好辭退工作,一是辭退前要公正,二是辭退時要公開,三是辭退後要熱情。根據你反應的情況,店長基本做到了「寬以待人」。
3、不管到**都要「嚴於律己」。相信經過這次辭退教訓後,你會「吃一塹長一智」,懂得很多、進步很多!
以上所述,可能太直,希望你不要「鬧心」,但對你今後的人生絕對有好處、有幫助。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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