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老師這樣做當然不對,我國《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教師有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的義務,教師那樣做違反了義務。
重要的是,《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款規定,當教師對學生的侮辱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在你說的這種情況中,教師的態度還沒有構成犯罪,侮辱還沒有到嚴重侵犯受害人的利益。可能有點影響,但是還不至於很惡劣,但是老師這樣做確實不對,你可以在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舉報和投訴,一開始最好是在學校行政部門投訴,如果不行,再到教育機構,但是有沒有現實效果得另當別論了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教師有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的義務,教師那樣做違反了義務。
重要的是,《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款規定,當教師對學生的侮辱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你可以在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舉報和投訴,一開始最好是在學校行政部門投訴,如果不行,再到教育機構,但是有沒有現實效果得另當別論了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 老師這樣做肯定是不對 我身為老師 我瞭解 但是你們要知道 老師也是為了你們好 但是如果你很想投訴他 建議去教委 直接投訴
4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是投訴還是別的行為,你都需要列舉出相應的證據。但是獲得證據還是比較難的。根據相關證據規則,僅憑在場的同學作證屬於孤證,幾乎沒有任何效果。因此建議你還是和老是多溝通一下。
5樓:蘇抹勤
言語辱罵就別說了,我們老師還體罰呢,站一整天是常事,心情不好扇你幾下
老師私自辦輔導班怎麼投訴,犯了什麼法律
6樓: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023年6月29日,教育部以教師〔2015〕5號印發《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該《規定》共6條。
違反規定的中小學校,視情節輕重,相應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消榮譽稱號等處罰,並追究學校領導責任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違反規定的在職中小學教師,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直至相應的行政處分。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在職教師私自辦理輔導班是不合法的。教育局明確規定,在職教師不能在假期私自對學生補課,也就是說不能暑假辦補習班。
2、根據《教育法》規定在職教師私自辦理輔導班是不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根據以往情況,凡在職教師利用寒暑假辦班的,都沒有而且也得不到教育局批准,因為教師有休息權、參加培訓權,教師這些權利在假期裡要得到維護。因此,在職教師利用假期辦班,基本上屬於非法辦學,應該嚴格禁止。
已經辦的,要予以取締。極少數教師對非法辦班辯解說:我這是課後補習,是正常教學工作的延續。
如果真是這樣,教師就不應該以任何藉口收費,而且教師這種無私奉獻的行為還應當受到讚揚。其實,教師辦班的真正動力就是辦班背後的「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職教師不管是在校期間,還是在假期,國家都照發工資,而且,國家規定教師工資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工資,教師待遇在目前得到了很大提高,今後還將不斷提高。在職教師有償辦班,違法了教育公益性原則和辦學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
教師應該成為社會道德的榜樣和守法的楷模,有償家教和有償辦班這種違法行為就必須予以糾正。
3、在職教師有償舉辦補習班、特長班,違背了「師德六條」。在「為人師表」一條的具體內容裡,明確規定:(教師要)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在職教師有償舉辦補習班、特長班,變相進行有償家教活動,違背了「新師德六條」,敗壞了教師的道德形象。
老師體罰學生違反了哪些法律?要承擔什麼責任?
8樓:我是一個麻瓜啊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相關法律的規定,並且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
體罰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嘴巴等行為。變相體罰,是指採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諷刺挖苦、謾罵等行為。
對於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處罰措施。根據《未成年人保**》、《教師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於體罰學生的教師本人可以進行以下處罰:
1.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教師管理許可權,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解聘包括兩種: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2. 體罰學生情節嚴重(如手段殘忍、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結果),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因體罰學生對學生或學校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體罰基本概念
1. 體罰必須是懲罰,不為懲罰而實施的,不是體罰,如體育課時跑步熱身、定期段考等。
2. 體罰必須訴諸身體,不訴諸身體的懲罰,不是體罰,如語言羞辱、罰款等。
3.體罰必須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痛苦,不造這兩種痛苦的懲罰,不是體罰,較近於犯錯的宣告,如私下罰站兩分鐘。但「痛苦」之有無,應考量罰則本身的合理性、受罰者的身心狀況、施罰者的執行態度等,例如明知學生腳傷,卻罰他站兩分鐘,是體罰。
4. 未造成身體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體而行之者,是體罰,如強迫學生「當眾」罰站兩分鐘等。
5. 身體上的「痛苦」不以「痛楚」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適均是,如以強迫憋尿、強行搔癢、強迫看色情片、強吻等處罰,都是體罰。
9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看法:體罰學生的老師都要被追究什麼法律責任,承擔哪些法律後果呢?
10樓:哈哈親愛的
老師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等法律。老師承擔的責任,要看問題的嚴重性,一般會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第十五條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樓:我的寶貝琦兒
老師體罰學生違反了《中華人民
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相關法律的規定。
承擔的責任:向教育部門投訴。造成輕微傷以上的要承擔行政或刑事法律責任。
事實上,不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都對體罰的違法性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體罰學生,不管是否產生了嚴重的後果,其行為的屬性肯定是違法的。具體而言,該案例陳老師體罰學生何某至少在如下幾個方面侵犯了該學生的權利:
第一,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健康權。健康權是有生命的主體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體生理功能健康的權利。青少年正處於身體的發育期,各種身體器官的發育還不成熟,採用暴力的方式體罰學生極易造成學生身體器官的損傷,嚴重者造成終身殘疾。
第二,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權。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主體依法享有自己身體的權利。身體權的內容為權利主體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體,他人不得非法妨礙。
體罰中侵犯身體權的情形最為多見,因為身體為生命之載體,侵犯生命權、健康權等都是從侵犯身體權開始的,如該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卻損害其生理功能,破壞其身體。
第三,體罰或變相體罰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人格尊嚴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38條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陳老師教學中的體罰行為,,其實質是教師的人格凌駕於學生人格之上的一種表現,每一次體罰都會對學生心靈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這種心靈傷害是永久的,很難癒合的,有時甚至是無法癒合的。
12樓:美好展望
很多家長不知道怎麼辦!我告訴你們,首先撥打12345告這個老師,然後撥打110去學校抓人,就這麼簡單。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體罰行為違反了我們國家的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的相關規定。
如果有嚴重的體罰現象,是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
體罰主要是指老師採用暴力的方式方法或者以暴力的方式去威脅,或者使用其他的具有強制性的方式,對學生的身體健康進行侵害的侵權行為,具體行為比如使用手或者工具打學生,要求學生罰站或下蹲,或者其他超越身體動作的運動等。
變相的體罰,這是一種採用間接的手段已達到對學生懲罰的目的,包括肉體和精神上的懲罰都會對學生造成傷害,如果佈置大量的作業,對學生辱罵諷刺等。對於體罰學生的老師,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可以對其進行處罰,處罰的方式和力度也會根據老師體罰學生的具體情況來定。
行政處分也根據涉事老師體罰學生的具體情況可以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銷職務、開除解聘等。如果體罰學生很嚴重的,比如不擇手段,對學生造成不可修復的損害甚至死亡時,那麼就構成了犯罪,會由法院對其行為追究責任並進行處罰。
還有就是因為體罰對所在教育單位造成損害的,比如名譽損失,那麼涉事老師也應該進行賠償。
請問學校違反了什么法,請問學校違反了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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