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工資怎麼算,員工病假醫療期工資待遇如何計算?

時間 2021-10-14 19:01:51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醫療期的規定如下: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工傷醫療期間,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以及作開除、解僱、辭退處理。

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後,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2樓:沈探花不花

需要指出的是,在計算醫療期時,不同醫療週期內的病假不能合併計算。

醫療期滿的延長

對於醫療期能否延長,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由此可見,員工醫療期超過法定標準後,企業是否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最終還是看勞動者自身的身體狀況及企業的態度,法律對此並不強行規定。

醫療期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延長,也為最大程度的保護勞動的的權益提供了法律支援。

醫療期的工資待遇

醫療期工資待遇主要是指員工在醫療期內,企業按照何種標準向員工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對此各地區及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標準,同一地區不同企業規定的方式各有差異。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上述兩項的「有關規定」到底是指什麼,並不明確。

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 中規定: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本人工資按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其它一些地方,對此也有各自的規定。

顯然,各地方對醫療期工資待遇的具體發放標準並不統一,醫療期工資待遇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按照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

2、按照員工正常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

3、按照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支付;

4、根據員工的工齡和工資,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不論採用何種方式,醫療期工資的「底線」是一致的,即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醫療期待遇/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或企業所在地最低

3樓:遠業說法

員工的醫療期究竟是如何計算的呢

4樓:**律

醫療期工資怎麼演算法律如何規定

5樓:法幫網

醫療期工資標準: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6樓:韓飛律師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7樓:王麗麗律師

非因工傷不低於工資的80%

8樓:七臺河李陽平

非因公傷的原工資的88%

職工請病假超過醫療期了,工資待遇怎麼計算

9樓:華律網

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基數計算,但約定的基數不能低於對應的職位的工資標準。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有工會的或者職工代表的,可以在集體勞動合同中約定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如沒有工會的,則之間按照當前的工資的70%計算工資,單位是不能隨便扣職工工資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病假醫療期工資待遇計算如下:一、短期病假工資的計算: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職工「短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二、長期病假工資計算《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稱為「短期病假」,超過六個月的稱為「長期病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職工「長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救濟費(長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這裡的本人工資指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

職工的疾病待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應補到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應補到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職工的疾病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解除勞動關係,並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員工病假醫療期工資待遇如何計算?

11樓:

員工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如下: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係數確定後,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係數×病假天數。

此外《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人難免有頭疼腦熱,生病的時候,因為身體原因就不能繼續在崗位上工作,需要請病假休息一下,那麼在請病假期間,由於員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資並非按實計發,單位給予員工的工資要按照一定的標準支付。

企業到底是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60%-100%支付病假工資,還是按照若干問題意見規定的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病假工資,要看企業適用的法律規定,不能一概而論。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按照立法法規定的法律效力,原政務院釋出的勞動保險條例效力要高於原勞動部對勞動法做出的解釋(若干問題意見),當企業均適用兩項規定時,個人認為應適用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員工病假醫療期工資待遇如何計算,職工請病假超過醫療期了,工資待遇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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