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訴法第79條第二款之規定

時間 2021-09-07 13:53:25

1樓:阿炎的情感小屋

《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二款說明了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會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會及時解除其強制性措施,也會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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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逮捕的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3樓:刀安容

實踐中,對於犯罪嫌疑人開始一般採取取保或拘留的強制措施,在拘留後,一般符合逮捕條件,就會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不符合逮捕條件或不適宜逮捕的,一般才會考慮監視居住,也可能採取取保候審,這可能就是立法者的原意吧。在明年開始實施的新刑訴法中,對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做了更明確的規定,一般都要符合逮捕條件,但是有不適宜逮捕的情形或監視居住更適宜案件的辦理,才能適用監視居住。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4樓:圖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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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岑卅

被取保候審人因取保期屆滿予解除後,什麼時候可以解除出入境邊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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