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178條規定釋義

時間 2021-09-07 11:50:31

1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應該嚴格按照物權法第178條字面含義理解,就同一問題擔保法與物權法有不同規定的,應適用物權法的規定,不適用擔保法的規定。 理由是1、物權法相對擔保法而言是新法,新法優於舊法。2、物權法是全國人大通過的,擔保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前者效力更高。

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因為新法優於舊法。這涉及到法律上的一個效力問題,物權法是新法,所以在與擔保法如果規定不一致的時候,就適用物權法。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滿意請採納,舉手之勞,將鼓勵我們繼續解決更多網友的問題

3樓:捷渺司寇炳

是的。《物權法》中擔保物權部分的內容對原先《擔保法》及其解釋有改變。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適用原則,兩者有衝突的應當適用物權法。

最高額抵押權到底具有從屬性嗎?請高手!!

4樓:匿名使用者

從屬性是普通抵押權的

重要法律屬性。通說認為,抵押權在發生上、處分上和消滅上具有從屬性。最高額抵押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抵押權,是否具有從屬性,學者間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主張:

一是否定說。二是折衷說一般多數學者持肯定態度 即承認其從屬性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於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後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

在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暫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5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個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注意:對於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是否可以轉讓,《物權法》第204條做出了與《擔保法》第61條不同的規定。

《擔保法》第61條規定了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但《物權法》第204條規定了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可以轉讓,只是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最高額抵押權並不隨著債權的轉讓而轉讓。根據《物權法》第178條的規定,《擔保法》與《物權法》的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適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請大家指教

6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額抵押權首先是擔保物權.擔保物權的特徵是:從屬性,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優先受嘗性.

所以最高額抵押權肯定有從屬性.從屬於所擔保的債權,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不能脫離債權單獨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自然消滅.所謂不可分性,就是債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

7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觀點是:最高額抵押權肯定有從屬性,因為最高額抵押屬於對連續將要發生的債權進行的擔保,如果不存在將要發生的連續債權,肯定就沒有必要設定最高額抵押,最高額抵押權也屬於擔保物權,所以最高額抵押權有從屬性。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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