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38條規定,我是否可以馬上離職

時間 2021-10-22 21:52:08

1樓:

需要視情況而定。《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是指用人單位有過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其實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原法條為: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38條前六款,用人單位雖然存在過錯,但是勞動者需要履行通知、催促的義務,用人單位仍然置之不理才可以直接離職,並可以去仲裁,要求經濟補償金。

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不需要履行通知義務,可直接離職,並且去仲裁或者勞動監察處舉報。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樓:

如果你真心想離職,就是用人單位沒有違反勞動法,你也可以離職。

3樓:懶羊羊

不可以的。你需要證據,而且並不是公司違反了勞動法你就可以離職,這樣算曠工的,可以去勞動局反應,看他們怎麼說

4樓:法闌醬

回答稍等哦為您查詢

您好,是否可以需要馬上離職還是依據不同情況來決定《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是指用人單位有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其實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就能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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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3款之規定,員工以書面形式要求辭職的怎麼處理?

5樓:雨馨兒

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款之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員工提前三十日向企業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企業應在30日內給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企業受到《辭職通知書》後應在30日內未員工辦理相關手續。勞動者可主動與企業負責人溝通諮詢辦理,拒不辦理的,勞動者可向工會、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監察大隊反應,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以此條款來辯解投遞的《辭職申請書》無效,不能獲得法律支援。

勞動合同法是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雙方都應該尊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鼓勵員工和企業在發生爭議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地再通過另外仲裁、上訴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38條只有2個條款,沒有第3款。你說的應該是第38條第1款第3項,是指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

如果員工以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理由要求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應該提前30天通知單位,並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7樓:夢殤天堂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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