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於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屬於債權的對外效力,突破了債的相對性,涉及第三人的權利。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受此權利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樓:
應該由次債務人承擔
因為代位權是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行使權利,實際上的法律關係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當然由次債務人承擔
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九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3樓:知行者兒
因為是由於債務人怠於履行債務,導致債務人行使代位權;行使代位權,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合法且確定。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必須享有合法確定的債權,且此種債權尚未被處分,如次債務人已將所欠的債務清償,則不存在代位權;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權人的代位權怎麼理解?請舉例說明。
5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73條明確規定了債權人之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比如a欠b一萬, b欠c一萬,債務都已經到期,b說沒錢還c,但是又不向a索要a欠他的一萬, 這時c就可以直接向a要求:欠b的一萬直接支付給自己,不用支付給b了。
6樓:零落成殤
打個比方,你的朋友甲欠你1萬塊錢,已經到了還款期,但他不還。可是甲的朋友乙欠甲2萬,也已經到了還款期,但是甲沒有問乙要,這時,你就可以要求乙向你支付一萬元。(如果乙只欠甲5000,你只可以要5000,剩下的有甲支付)
7樓:子曾經曰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人(次債務人)可以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請求權。
8樓:匿名使用者
補充: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不能直接向次債務人行使權利哦
什麼是債權人的代位權?其構成要件有哪些?
9樓:華律網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10樓:掘金知產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只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援與保護,不但主體資格要合法,而且債的行為也要合法,這不但是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要求,也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關係的要求。
如果債權債權人代位權人對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或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就不存在債權人代位權。
如果合同因違法而被認定無效、被撤銷或者已過訴訟時效,則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但是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是由於債務人的過錯造成的,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返還請求權、賠償請求權時,應當認定債權人仍能行使代位權。
二、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
這時債權人才可以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如果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履行期,債務人就不能對其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履行期是否屆滿,應依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關於履行期限的約定來確定。
如果沒有約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第62條規定,應認定經過了合理的時間(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可以認定是到期的債權。
如果次債務人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債務,則債務人的債權就不能算到期債權。如次債務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權,即使次債務人的債務已經到期,在債務人的情形沒有好轉或沒有提供擔保,債權無法得到滿足的情況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這種債權行使代位權也無實際意義。
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並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質的債權,而是僅限於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因此,《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代位權的標的僅限定在具有金錢給付內容債權範圍之內,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其他權利不得作為代位權的標的,如基於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等權利,則不屬於代位權的標的。
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前提條件,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至於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慮,對此法律亦未要求債權人就此承擔舉證責任。而且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行為需對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造成不能實現的危險。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實質性條件。當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有無故意、過失或其他原因,對代位權的行使並不產生影響。
四、債權人代位權的範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這是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一個法律約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因此只有當自己的債權存在不能實現的危險,才能行使代位權。
但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如果超過了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而行使代位權,就是對債務人權利的侵害,因為債務人對超過自己債務的部分有權自主處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1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從法律意義上講,債具有嚴格的相對性,債權債務關係只能約束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債權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不對其他人產生任何影響。
所以,債務人同第三人的關係與債權人無關
構成要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二)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
(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四)債權人代位權的範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12樓:鱅罅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對於已屆滿履行期的債權,在債務人有怠於履行自己債權的情形時,債權人為了保全債務的必要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構成要件:債務已屆履行期,債務人對自己的到期債權怠於行使,代位行使的債權須是適於代位行使的權力,須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13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危及債權人實現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債權,以保障自身的債權。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當具備的條件為: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必須依法成立,非法的債權債務關係不能行使代位權;2、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並且該債權必須為到期債權;3、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並且債務人的行為危及債權人實現債權。
4、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14樓:華律網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15樓:掘金知產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只有合
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援與保護,不但主體資格要合法,而且債的行為也要合法,這不但是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要求,也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關係的要求。
如果債權債權人代位權人對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或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就不存在債權人代位權。
如果合同因違法而被認定無效、被撤銷或者已過訴訟時效,則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但是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是由於債務人的過錯造成的,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返還請求權、賠償請求權時,應當認定債權人仍能行使代位權。
二、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
這時債權人才可以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如果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履行期,債務人就不能對其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履行期是否屆滿,應依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關於履行期限的約定來確定。
如果沒有約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第62條規定,應認定經過了合理的時間(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可以認定是到期的債權。
如果次債務人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債務,則債務人的債權就不能算到期債權。如次債務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權,即使次債務人的債務已經到期,在債務人的情形沒有好轉或沒有提供擔保,債權無法得到滿足的情況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這種債權行使代位權也無實際意義。
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並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質的債權,而是僅限於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因此,《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代位權的標的僅限定在具有金錢給付內容債權範圍之內,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其他權利不得作為代位權的標的,如基於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等權利,則不屬於代位權的標的。
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前提條件,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至於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慮,對此法律亦未要求債權人就此承擔舉證責任。而且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行為需對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造成不能實現的危險。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實質性條件。當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有無故意、過失或其他原因,對代位權的行使並不產生影響。
四、債權人代位權的範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這是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一個法律約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因此只有當自己的債權存在不能實現的危險,才能行使代位權。
但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如果超過了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而行使代位權,就是對債務人權利的侵害,因為債務人對超過自己債務的部分有權自主處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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