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破產案件中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時間 2023-01-27 02:25:09

1樓:雲帳房

破產債權如何申報。

(一)債權申報。

可以申報的債權: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3、須為法院受理前成立的債權;

4、須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但是該債權是否到期、是否有財產擔保在所不問。

(二)債權申報的審查。

管理人審查,編制債權表,債務人和債權人有異議的可以起訴。

(三)逾期申報和未申報。

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已經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

(四)未申報的不得依照破產程式行使權利。

二、債權申報的特別情形。

(一)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二)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三)職工債權不必申報。

(四)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五)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六)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的程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七)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八)債務人是委託合同的委託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式,受託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的,受託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九)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破產債權人申報債權要注意哪些事項

破產案件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查閱債權申報材料麼

2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並編制債權表。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儲存,供利害關係人查閱」,第五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院:債權人向進入破產程式的債務人申報債權後能否

3樓:命中註定的

《擔保法解釋》

第四十四條 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擔保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程式問題的請示》的答覆》

對於債權人申報了債權,同時又起訴保證人的保證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具體審理並認定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時,如需等待破產程式結束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如徑行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應扣除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裁判要旨。根據《破產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之法理,在平等保護破產債權人及擔保人的合法權利上,體現了立法目的的一致性。故在擔保人通過承擔擔保責任後,在承擔責任範圍內,依法向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及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從而獲得權利救濟。不失為各方當事人擺脫訴累,儘快實現有關權利,減少不當損失的最佳途徑。

破產程式中勞動債權是如何申請的

4樓:命中註定的

一、關於破產程式。

破產程式中如何申報債權問題,而申報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在破產程式開始後,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機關申報債權,以明確其依破產程式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申報破產債權,是破產程式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式並行使權利的前提。

申報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在破產程式開始後,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機關申報債權,以明確其依破產程式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申報破產債權,是破產程式中的一項重要制度。

此外,勞動債權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它指僱員基於勞動關係而對僱主享有的各種請求權的總和,如工資、各種非工資形式的報酬、福利等,其具體範圍各國有不同規定。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勞動債權的範圍僅限於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破產中勞動債權的實現途徑。

二、勞動債權人的申報。

根據破產法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後,一般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後才能行使破產參與等權利。無正當理由未按期申報債權的,雖可補報債權,但須自行承擔對債權的審查費用等不利後果。

而新破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債權「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也就是說,勞動債權人無需申報債權即可享受破產參與等權利。這是對勞動債權人的特殊保護,加之勞動債權在會計賬目中有明確記載,不以申報為清償條件,也不須承擔逾期申報的不利後果。

列入債權表的勞動債權應向利害關係人公佈,無異議時債權即獲確認,有異議時則經債權確認之訴解決。

債權人怎樣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注意什麼

破產逾期申報債權應該怎麼處理

債權人如何申報破產債權,債權人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

5樓:愛喝粥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要求:

1.債權人的申請資格。

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因此,按照破產法的規定精神,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

2.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

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3.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

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在這裡,法律對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只規定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並不意味著在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破產原因的事實構成只有一項。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屬於企業內部情況,債權人通常無法確知,因而不應要求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加以證明。

有鑑於此,破產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債務人應當自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如果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後,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6樓:命中註定的

一、債權人如何申報破產債權。

申報債權,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宣佈債務人破產後,債權人依人民法院發出的通知或公告依法享有的權利,是任何人不能剝奪的。

人民法院在發出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已破產的通知或者公告中明確規定,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沒有收到通知的債權人自公告發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放棄債權,責任由自己承擔,其意味著債權的喪失。

為了更全面、更具體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這種情況作了如下的補充規定:

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以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是「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期限的」)。

二、債權人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

債權人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從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至少30天。即要有30天以上的時間,但最多三個月。法院就可以這樣公告;在本公告公佈之日起60天內,債權人必須來登記,逾期不予受理。

即法院公告登記的時間期限只要超過30天,就算合法有效。

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間。限定債權串報期間,對於破產程式及時、順利地進行是必要的。因為,只有在債權人人數和債權數額業已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召開債權人會議和進行清算分配。

我國新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範圍內的法院酌定主義,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該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

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參加破產程式行使權利。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債務人破產,債權人如何行權,債權人如何申請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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