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陳律師
應作具體分析:
一. 看債權人請求擔保人履行的數額。
如果擔保人在擔保範圍內的金額並不足夠清償全部債務,債權人有權就剩餘的金額向債務人索償。
如果擔保人已經清償全部債務。則債權人失去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的理由,不能再起訴債務人。而擔保人可以再向債務人追償。
二、法律依據:
按《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樓:憤怒的拳頭
不可以,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原則,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借款),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請求債務人償還欠款)。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3樓:
不可以。訴權已經行使。
債務人和擔保人寫了債務調解協議,債權人是否可以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
4樓:上海方燕律師
1、債務人與擔保人寫的《債務調解協議》,除非債權人認可,否則,對債權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2、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的依據,還是債權債務合同及相關的擔保合同。如果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如果擔保人屬連帶責任擔保人,債權人可同時起訴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是否可以單獨起訴擔保人,擔保人可否起訴債務人和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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