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合同中協議選擇多個管轄法院的,其效力如何認定

時間 2021-08-30 10:57:59

1樓:匿名使用者

汕頭律師網(law0754)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在合同中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問題的覆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當事人約定選擇上述列舉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依據本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4條的規定,該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如果當事人約定選擇上述列舉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因其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也應認定該約定無效,不能以此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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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王舸律師

當事人在合同中協議選擇多個管轄法院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現為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樓:匿名使用者

是為沒有協議管轄,發生爭議吼去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起訴。

4樓:棟天賦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有(原告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我想請教下,可否在爭議條款中同時選擇兩項:a.向合同簽定地人民法院起訴 b.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0

5樓:法

合同中如果約定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該條款無效。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其中一個人民法院作為合同發生糾紛時的管轄法院,如果同時選擇兩個有管轄權的法院的話,該條款是無效的,法院會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作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4、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德易法律援助工作室

6樓:匿名使用者

選擇管轄法院必須依法,而且得明確指向一個法院,否則,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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