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有哪些

時間 2021-08-30 10:41:25

1樓:註冊會計師

按約定完成工作、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接受監督檢查、交付工作成果、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

2樓:

承攬人的義務

1.按約定完成工作。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

這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約定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

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併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並不得更換材料。

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對於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

對於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祕密,不得留存複製品或技術資料。

4.接受監督檢查。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並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檔案。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符合約定的質量,承攬人對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隱蔽瑕疵及該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隱蔽瑕疵,驗收時用通常方法或約定的方法不能發現,驗收後在使用過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損害的,承攬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定作人的義務

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合同法規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2.支付報酬。定做人需支付的報酬和材料等費用的標準,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如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則依通常標準支付。

所謂通常標準,應為工作成果交付的當地當時的同種類工作成果的一般報酬標準。

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取得,依照合同的其他條款、補充協議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時,定作人應當相應的支付部分報酬(《合同法》第263條)。如果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無需交付,例如,為定作人粉刷牆壁的,則定作人應於工作完成之時支付報酬。

定作人延期交付報酬的,應當承擔逾期支付的利息。

按照《合同法》第264條的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定作人應向承攬人支付報酬及材料費等費用,而因承攬人一方的原因無法支付時,定做人可以將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提存。

3.協助義務。為了使承攬人及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應依約定及按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協助承攬人工作。

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有權順延履行期限,並在定作人對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圖紙等拒絕補正時有合同解除權。

4.驗收並受領工作成果。對承攬人完成並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應及時檢驗,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接受該工作成果。超過約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負受領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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