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報警後,立案了才調查,固定證據(如給當事人做筆錄)。
2,還有可能報案後,派出所不能馬上判斷是否構得上立案條件,也可能會作初步調查,做筆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擴充套件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二十六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
(四)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鑑定意見;
(六)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筆錄;
(七)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違法嫌疑人是否違法、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以及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陳述、其他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執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樓:seyen媛
主要分兩種情況的:
1.報警後,立案了才調查,固定證據(如給當事人做筆錄);
2.還有可能報案後,派出所不能馬上判斷是否構得上立案條件,也可能會作初步調查,做筆錄。
3.報案後,派出所判斷肯定是構不上立案的,不會受理,更加不會給你做筆錄了。
3樓:吃瓜嘮嗑聊歷史
當然是必須的啊,辦案流程就是這個樣子的。對犯罪嫌疑人的筆錄叫做:訊問筆錄。對當事人的筆錄叫做:詢問筆錄。這是為了查清案子的前因後果的。
問完筆錄之後,將案件通過網路錄入到公安內網,稍後是立案環節,再是偵查環節,最後是結案環節。
4樓:
是的,必須在第一時間做筆錄
5樓:正氣長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別處理。」
及時調查處理,就需要製作詢問筆錄。
6樓:
你好,是的,一切按法定的程式來
不是直接當事人。警察讓去做筆錄,不去的情況下警察會不會來家裡抓人
7樓:墨陌沫默漠末
不是直接當事人,警察讓去做筆錄,不去的情況下警察如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採取傳喚或者進一步的強制手段。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並應當向證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詢問筆錄作為記載證人所提供的證言,具有法律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二百條 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製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
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訊問筆錄上所列專案,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
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當時目睹了事情或者是證人!公安機關有權利要求你協助調查,但是你可以拒絕
報案後,派出所一定會對當事人做筆錄嗎?
9樓:阡陌上花開
會,立案了就抄會做筆錄。襲派出所除了管戶口一般也就只能做筆錄了。
詢問筆錄,又稱「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律規定,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製作筆錄。
注意事項:
1、詢問筆錄要如實地、完整地記載證人、被害人的陳述。詢問筆錄的處理辦法同訊問被告人筆錄的處理辦法一樣。要交給證人、被害人核對,並允許其改正其中的錯誤。
證人、被害人要求自己親筆書寫證詞的,要允許書寫,必要時,也可以讓證人、被害人親筆書寫證詞。詢問筆錄的順序應該符合實際的詢問順序。證人或被害人以及詢問人員都應該在詢問筆錄上簽名。
2、詢問筆錄作為記載證人所提供的證言,具有法律的嚴肅性。在詢問開始時,詢問人應向被詢問人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並在筆錄上作出如下記載:「詢問人根據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告知被詢問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書、證言,如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被詢問人應當在簽名後蓋章或捺指紋,筆錄各頁之間也應蓋上騎縫章(或捺指紋)。
10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如果不存在找不到人的情況下
警察有沒有權利強制叫人去警局做筆錄?
11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有權將人強制帶回警局做筆錄,法律用語中稱為傳喚或留置盤問,傳喚分口頭傳喚,書面傳喚,強制傳喚,本案例中警察雖然要求某甲去警察局,但是沒有采取強制行為,如推、拉、架或上裝車之類的,應屬於普通的口頭傳喚,或留置繼續盤查,這種措施涉及到部分限制人身自由,所以是有嚴格的條件要求的,是否符合條件要求由現場執法的警察判斷,但應避免隨意性。
主要法律依據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四十四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4、《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
第七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未穿著制式服裝的人民警察在當場盤問、檢查前,必須出示執法證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八條 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盤問、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 (一)被害人、證人控告或者指認其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正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為嫌疑的;
(三)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可能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贓物的。
第九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適用繼續盤問:
(一)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經當場盤問、檢查的;
(二)經過當場盤問、檢查,已經排除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法定最高處罰為警告、罰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
(四)從其住處、工作地點抓獲以及其他應當依法直接適用傳喚或者拘傳的;
(五)已經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經作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經立為刑事案件的; (七)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或者事件當事人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條件的。
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律條件,可以向警務督察部門投訴,或到信訪接待部門反映,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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