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夜爆張小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法條規定: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2、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上面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3、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4、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顯然,用人單位已經違反法律規定。
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勞動仲裁,要求執行國家法定工作時間,並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2樓:樓蘭狼煙
答覆如下:
1.工作時間超時確實是違反勞動法和合同規定的
2.但是這樣的情況說實話也很普遍
3樓:易劍捜魂
一人一天上班9.5小時值班,沒有超出勞動法規定的勞動時間。星期六日上班沒有加班費。法定節假日上班按不少於三倍工資結算。夜班費沒有規定,由單位決定。
4樓:郭某某律師
事業單位不是必須雙休日,所以總的時間沒超過正常的每週四十小時就行了。你是每天九個半小時,每兩週七天,平均每週三天半,33.25小時。
法定節假日上班三倍工資。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夜班費,只規定了加班費,你們又不上白班,你們的夜班不算加班。
國家規定一天工作的時間不能超過多少?
法律規定一天的工作時間最長不能超過幾個小時?
5樓:百度使用者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好象沒有規定哪個工作時間最長喔。
網管13小時算比較長的。
建築工人,廠蓬的工人,很多都是工作18個小時左右
新勞動法對上班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6樓: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餘朗然
一個月的平均工作天數是20.92天,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一天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一週不超過44小時。如果你們一週工作六天,但每天只工作比如7小時,加起來是42小時,並不違反規定,但如果已經超過44小時,則屬於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如果你們公司是每天工作8小時,週六還上班,公司也未安排時間補休,則應該支付加班費用,為日平均工資的兩倍,希望有點幫助。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上班時間的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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