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唐山市秋月春風
民法總則對胎兒保護的具體內容是:1,生命權,是指出生後自然人的生命權。所享有的權益也是在出生後才能實現;2,健康權,是指其在孕育期間所享有的生理機能正常發育的權利。
3,財產繼承權,遺產分割時對胎兒的遺產繼承份額作出明確規定,需要跟出生的孩子一樣保留繼承份額。但出生是死體的,保留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4,受遺贈權。
雖規定了胎兒的利益保護內容,但仍存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改進。
2樓:皮皮卡丘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繼承法意見》45.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的遺產中扣回。
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3樓:楣弼
明華是如何規定胎兒力也得博古的明華給嗯婦女嗯和老人我都都有,好像有你的保護嗯收到侵害嗯,或者收到傷害都可以收到葫蘆的保護。
4樓:小乖妹子看天空
一、民法總則規定保護胎兒利益
草案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而,最新頒佈的《民法總則》規定了,胎兒有繼承權!
根據這條民法總則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5樓:快樂專家
民法是如何規定胎兒利益的保護的,這個胎兒也是和正常人是有一定的權利的,也是有生命權利的。尤其是在七個月以後。
6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不可以做退鑑定,所以規定胎兒的利益保護吧!
7樓:普涵易
請問民法是如何規定胎兒利益的保護?民法是要保護胎兒和老年人和兒童。
民法總則規定胎兒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8樓:澤男君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
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兩個例外
1、在繼承中胎兒的應留份額。
2. 、死者的人格利益保護。
《民法總則》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胎兒只有在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情形下,被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其他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
9樓:麥迪麥無敵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胎兒只有在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情形下,被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其他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
《民法總則》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0樓:
不正確。 自然人的民事
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是自然人蔘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依據,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標誌。 民事主體包括: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承擔民事義務。
」 其行為能力按年齡或者精神狀況劃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0週歲以下或者精神病患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0週歲以上未滿一吧週歲或者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一吧週歲或年滿一陸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都始於設立終於消滅。 其他組織無民事權利能力,但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總則關於胎兒權益保護制度的內容和意義
11樓:匿名使用者
此次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對胎兒權利提出了明確的保護原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對此,王軼表示,在所有的部門法中,民法最能體現出來對人的全面的和終極的關懷,在胎兒權利的保護上就能夠體現出來。我國重視對胎兒利益所進行的確認和保障,有自己的法律基礎,在以前的《繼承法》中也有零星的關於胎兒保護的規定。
王軼指出,不僅僅是繼承的時候體現對胎兒權利的保護,接受贈與的時候也是如此。王軼還注意到草案中用了一個「等」字,談到這一點的意義,他說:「(這)意味著在更為廣泛的範圍內我們要重視對胎兒權利的保護,從側面折射出來我們今天的社會共識的進步,以及我們今天的民法文化、法治文明的進步」。
如果是婚外遺腹子,對婚生孩子是否不公平呢?對於網友熱議的這一問題,王軼表示:不管胎兒他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被孕育的,不管孩子的父母是什麼樣的人,孩子本身都是無辜的,胎兒孩子的權益都應當沒有區別地去得到確認和保障。
王軼還指出,要保障非婚生子和婚生子是享有同等權利,應當通過法律的手段把紙面上邊的規則變成現實生活中間活的法律。「只有這樣我們的《民法典》才不會僅僅是一個停留在文字上邊的法律規則,而會成為一部活的法典。」 王軼如是說。
懷孕婦女權益遭到侵害,她腹中的胎兒是否也能像母親一樣得到法律援助呢?對此,王軼表示,尚在母體中的胎兒如果在母體中就遭受到了侵害的話,只要他出生的時候是存活的,他都應當有一個不同於母親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他可以就自己尚在母體中間的時候,遭受的損害向加害人去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胎兒什麼情況下可以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12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本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又有必要在一定情形下對胎兒的利益進行保護,因此,法律作出了特別規定。
2、根據民法總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此處的「遺產繼承」不僅包括法定繼承,也包括遺囑繼承、遺贈。胎兒是法定繼承人的,按照法定繼承取得相應的遺產份額;有遺囑的,胎兒按照遺囑繼承取得遺囑確定的份額。
胎兒不是法定繼承人的,被繼承人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胎兒,將來按遺贈辦理,胎兒取得遺產繼承權。「接受贈與」指贈與人可以將財產贈與給胎兒,胎兒此時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享有接受贈與的權利。除了遺產繼承和接受贈與,實踐中還有其他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情況,因此這一條規定用了一個「等」字,沒有限定具體範圍,為今後進行這方面立法留下空間。
3、為了更周延地保護胎兒利益,根據民法總則第十六條的規定,胎兒自母親懷孕之時起就應當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則自始不存在。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13樓:衣整獅子
總則是規定了胎兒利益保護的保護,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遺贈生效,胎兒出生,遺贈生效,你的疑惑是胎兒不能表達意思,那我問你法定**人實施的有利於未成年人的行為都是有效的這你知道吧,胎兒出生也是未成年人,法定**人可以代為實施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因為這是完全有利於行為人,故有效。
據我國《民法總則》規定,胎兒在什麼情況下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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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天津市梨園監獄的探監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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