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心原小子
法律有階級性——這是大家所熟知的。至於法律有無繼承性,則大家的認識並不一致,恐怕至今還有很多人根本否認或懷疑法律有繼承性。否認或懷疑法律有繼承性的論點,固然不止一種,但是最常聽到的乃是以法律的階級性為根據的理由。
例如,我們常聽到人說:舊社會的法律具有社會的反動階級本質,因此和新社會的階級要求不合,不能由新社會繼承,是應該全部摒棄的……。這樣的說法是否對或是否全對,可留待後面討論。
但由此可以看出:在許多人看來,法律的繼承性是決定於它的階級性的。所以要解決法律的繼承性問題,必須先進一步研究法律的階級性。
這種情形在法律思想及法律科學方面也同樣地存在著。本文題目之所以將階級性和繼承性並舉,也就是為此。
法律的階級性究竟表現在**?它的表現方式怎樣?這些問題在過去雖然被接觸到過,但是一般人的認識還是相當地抽象、模糊。現在讓我們從國內法與國際法兩方面來加以研究。
一、國內法的階級性
關於國內法的階級性,過去曾有過下列幾種不正確或似是而非的看法:
1.認為法律的起源是決定法律的階級性的唯一標準。照這種看法,凡是產生在某一個階級社會裡的法律規範,永遠具有那個階級社會的階級本質。
這種看法的缺點在於將法律規範的起源作為決定階級性的唯一標準,而沒有注意到法律規範的起源作為決定階級性的唯一標準,而沒有注意到法律規範的階級性主要是決定於每個時代的社會經濟以及政治文化的條件的[2]。例如,同樣一個「不得殺人,殺人者處死刑或徒刑」,或「不得竊盜財物,竊盜財物者處徒刑或死刑」,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及社會主義社會,其作用便各不相同,因此,其階級本質也不能相提並論。其主要原因是各個型別的社會裡的社會經濟及政治文化條件使這個規範發生不同的作用,而具有不同的本質。
如果因為這個規範最初產生於奴隸社會而便認為它永遠具有奴隸社會的階級本質,那就大錯而特錯了[3]。這也就說明為什麼近代各國的、甚至於蘇聯的法律裡還有不少發源於古代的規範。
2.認為法律規範的階級性是固定的,一成不變的。照這種看法,凡被某一個階級社會的統治階級採用過的法律規範,永遠是為那個階級服務的,不能改為其他階級服務;即或被另一個階級採用的話,它還仍舊保持著它原來的階級本質。
十月革命後的最初十年間,蘇聯的法學界就有過這樣的看法。如芮葉斯納爾(m.peйc hep)認為當時蘇聯的法律是由三種不同階級性質的法組成的複合體系,其中包括:
(1)工人階級的社會主義法、(2)農民階級的土地法、(3)資產階級的民法[4]。這種看法的缺點在於機械地、孤立地看問題,而沒有想到舊社會採用過的法律規範在新社會裡,因為社會經濟的及政治文化的具體條件不同,可以具有新的內容而發生不同的作用。
3.認為法律的形式是法律的階級性的可靠的標誌。照這種看法,凡形式相同的法律,其階級性亦相同。
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學家對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有時就採取這種看法。我國解放後反對舊法的學者,在舊法能否被批判地吸收這一問題上,也往往表現出這種看法。這樣的見解顯然是錯誤的。
法律形式的相同並不一定意味著內容的相同。同一形式的法律規範,在不同的社會經濟及政治文化條件之下可以具有不同的內容,為不同的階級服務,從而表現出不同的階級性[5]。
4.認為一個法律體系內的法律規範在反映階級利益或立場時其作用是一樣的,沒有主次之分的。照這種看法,凡是一個法律體系內的法律規範,其階級性都是一樣強。
這樣的見解是與事實有出入的。實際上一個法律體系內的法律規範,都可以分兩大類:一類是主導性或關鍵性的,一類是輔佐性或從屬性的。
主導性的規範是綱領,是主幹;輔佐性的規範是細則,是枝葉。主導性規範的變動是可以改變法律的階級本質的,而輔佐性規範的變動則往往無傷於大體。主導性規範往往只能用於某一特定階級社會,而輔佐性規範往往可以用於各種不同性質的階級社會,例如,在社會主義國家內關於確立公有財產製的法律規範是主導性的,而關於保護公財產製的方法的規範則是輔佐性的。
如果將前者廢除或加以基本改變,則社會主義的法律將失去其社會主義的特點;如果將後者刪去或吸取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規範以替代之,那就不一定會發生這麼大的影響。從另外一方面來講,如果將社會主義國家關於確立公有財產製的規範移植到資本主義國家去,那末資本主義國家便失去資本主義的特點;如果只將社會主義國家關於保護公有財產製的法律規範移植到資本主義國家去,那就不會引起這樣的結果。
5.認為一個國家的法律只有一個階級性[6]。照這種看法,一個國家的法律規範,不同性質如何,都只能為那個國家的統治階級服務。
這對社會主義國家來講,是對的;但對剝削級國家來講,則未必完全說得通。這有以下幾個事實可以證明:
(1)從歷史的發展來看,過去在剝削階級國家裡領導統治權不一定完全掌握在一個階級手中。而這幾個不同的階級力量的對比也可能是不相上下或無大區別的。這從某些資產階級國家過去議會中各黨派或成分所佔的席次往往可以看出來。
如法國大革命初期的制憲會議及國民會議的組織成員中有僧侶及貴族代表,也有新興的資產階級代表;其黨派或集團中有替封建僧侶貴族說話的,有替農民說話的,也有替工商界說話的。他們往往是勢均力敵的。他們維護著不同階級的利益。
因此他們所制定的法律也是反映著不同階級的立場的。
(2)在現代的資本主義國家裡壟斷資本家雖佔領導地位,但勞動人民的覺悟一天天提高起來,反抗反動統治的進步力量也一天天壯大起來。掌握統治權的資本家及其夥伴們不得不對進步人民的要求作一些讓步。因此出現了一些對進步人民比較有利的法律。
統治階級之所以同意制定這些法律,是為了對自己的利益作長遠的打算。就這點來講,這些法律的制定可能還是間接反映著統治階級的立場的。但是從被統治階級的角度來看,這些法律究竟是他們初步爭取到的,或多或少地符合他們的利益的,是可以直接反映他們的立場的。
就意志表現的程度來講,在這些法律裡被統治階級意志表現的程度無疑地要比統治階級意志表現的程度強得多。因此在體系上這些法律雖是資產階級法律的一部分,而在實際作用上它們卻反映著被統治階級的階級性。
(3)進步勢力在某些資本主義國家發展的情況以及蘇共第二十次代表大會的決議已經證明:通過議會鬥爭的方式過渡到社會主義,在某些國家並不是不可能的。在這些國家裡當進步力量強大到和敵對力量相等或超過它,而在議會中力一的對比上得到相應的反映的時候,則議會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可能反映一種階級性。
那麼在同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裡面,在某一個階段,也許一個相當長的階段,包含著兩種或更多種的不同階級性的法律用範。這些不同階極性的法律規範,在進步力量完全可以控制整個形勢而在議會中各種力量的對比上也反映出來時,是會統一的,但在這以前是不可能馬上具有一個階級性的。
從以三點看來,法律的階級性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家必然是統一的——這樣說法是值得考慮的。這裡所談的乃是我個人研究的一點體會,特別希望法學界的同志們作更進一步的研究。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國家的階級性決定立法的階級性
怎麼理解法律是有階級性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的階級性:指法律產生於一定性質的生產關係,屬於特定社會上層建築之一,為一定階級服務的屬性。
4樓:馬街呢人
法律是對公民行為的約束力,沒有階級性!
5樓:小小想**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統治階級利用國家強制力進行統治,而法律就是其運用國家回強制力的答依據。法律保護的是統治階級的利益。
具體到我國,廣大人民群眾是統治階級。人民依據法律,對所謂的人民的敵人——犯罪分子進行統治。
語言表達上可能有點問題,大概意思就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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