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提前通知被執行人嗎

時間 2021-08-11 15:58:26

1樓:小揚說歷史

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提前通知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書面的《執行通知書》,不能通過**通知或者讓申請人通知。如被執行人對法院執行工作有異議,可以向紀委駐法院檢查組或上級法院投訴。

2樓:美好星空萬里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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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制執行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4樓:星空下一片雲

需要提前通知。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由此可見,為保證強制執行的強制性和有效性,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後可以立即執行。

強制執行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法院強制執行措施:

一、法院強制執行一般是執行對方的銀行存款、房車、廠房、股權、工資等可執行財產;

二、申請執行收費標準:《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5樓:我是小度

需要提前告知,這是必須有的告知程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6樓:張偉傑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7樓:匿名使用者

執行法官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希望龍廣律師事務所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法院強制執行前會通知被執行人嗎

8樓:阿炎談娛樂

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提前通知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書面的《執行通知書》,不能通過**通知或者讓申請人通知。如被執行人對法院執行工作有異議,可以向紀委駐法院檢查組或上級法院投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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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執行過程:

一、法院強制執行一般是執行對方的銀行存款、房車、廠房、股權、工資等可執行財產;

二、申請執行收費標準:《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9樓:未來法律

您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書面的《執行通知書》,不能通過**通知或者讓申請人通知。如被執行人對法院執行工作有異議,可以向紀委駐法院檢查組或上級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應採取強制與說服教育相結合。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既要採取強制手段,又要對當事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動履行,只有在說服教育無效的情況下,才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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