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網友,您好!希望我點滴法律知識能夠幫助您!
根據您提供的情況,我認為:
首先,煤氣公司和a家無疑是有一個供氣合同(否則煤氣公司是不會主動幫一個非合同當事人花人力花時間去檢查安全情況的),這個合同中,檢查煤氣安全是煤氣公司的義務,煤氣公司去a家檢查就是履行自己義務的行為;另一方面,煤氣公司為了當事人的安全著想進行檢查,a家有權利也有義務為煤氣公司的工作人員提供檢查安全情況的便利,因此,a家以"不方便"為由拒絕煤氣公司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檢查,本身也是違反合同義務的.
其次,煤氣公司工作人員被要求代簽名,其找到了b代簽名,也是一個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煤氣公司對a家檢查,是煤氣公司與a家之間的合同約定,根據合同相對性,煤氣公司對a的檢查情況只能由a給予確認和簽名,或者由a書面委託他人**簽名.而在這個例子中,是工作人員委託他人代簽,這跟前面說的"a書面委託他人代簽"是一個本質上的不同,這樣的話就視為工作人員怠於履行義務.
綜上,我認為,a家沒有給予煤氣公司工作人員方便檢查煤氣安全的情況,並且要求工作人員代簽名,是違約行為;其次,工作人員勸說鄰居b代簽,也是違反合同的,原因是b不是煤氣公司和a的供氣合同中的當事人,可以看成是一個無權**,對於這種檢查證明沒有任何效力;同時,工作人員的這種行為也應該是違反自己工作的職責,也應當受到公司內部的處罰(處罰多少我就不知道了).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現安全事故,a家和工作人員都有責任,原則上各自要付一半的責任,但實踐中可能根據不同的法律事實,法院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其實,這種情況下,工作人員應當拒絕代簽名,並且登載a拒絕檢查的情況,請鄰居b做證,或者用書面的形式記載a拒絕接受安全檢查.這樣即使a不簽名,就是a自己的責任,而煤氣公司盡到了合理義務人的責任,只是a的不配合使自己沒有辦法履行義務,因此出現安全事故(除非是煤氣公司自己供氣有問題),應當是a的責任.
希望我的回答能讓您滿意!
2樓:匿名使用者
代簽名在法律上屬於**行為,其法律效力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代簽名的人(即受託人或**人)是受被代簽名人(即委託人或被**人)的委託而代簽的,或被代簽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代簽而不作否認表示的,則該簽名行為有效,應由被代簽人承擔法律責任。
2、如果代簽名的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進行代簽的,則該代簽名的行為屬於效力待定。如果事後經過被**人的追認,則被**人對該簽名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不予追認的,則由實施代簽名的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人在**許可權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人的追認,被**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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