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蠻叡
要提前30天遞交書面辭職書是法律規定辭職者離職的最短時段,並不是一定要對月對日30天,如果用工單位人員安排得過來,可以在30天之內的任何一天讓你離職,但是不能超過30天。9月26是最後一天,用人單位安排不過來,你幹完9月26日也可以走了,國資結算到9月26日止。8月27日後,9月26日前,你自己不能隨便離職,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讓你離職。
2樓:匿名使用者
存在以下情形,才需要支付違約金。勞動者主動辭職也是需要支付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公辦教師教師辭職時需要交違約金嗎?
3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單位花錢提供了第三方培訓並簽訂《培訓服務期合同》,或者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員工中途辭職,才需要支付違約金。沒有這兩種情況,學校僅以教育局規定為由要求扣違約金,是違反勞動法的,也就不需要交。
教育局的規定不能超越勞動法。而且,勞動合同法也是適用於學校這種事業單位的。
其次,辭職只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不需要單位批准或者同意,所以,只要提前向公司出具一份辭職報告,做好工作交接,一個月之後,即可辦理離職手續。
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報告還要交違約金麼
4樓:
1.你與用人單位約定的違約金,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所以無效。
2.勞動者離職前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交納違約金。
3.《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存在服務期或競業限制的情況下,可以約定違約金,其他均為無效。
合同期內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報告要交違約金嗎
5樓:
一般只有競業限制和約定服務期的才要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交了辭職報告,但沒滿30天就走了,今天收到公司以曠工為由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問我是不是要交違約金
6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自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沒有違約金的說法,如果給單位造成損失,且單位舉出證據,是要承擔相應損失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只是以曠工解除合同,逃避給員工發工資,或者不發夠員工應發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繳納違約金,但是如果公司能夠舉證 你在沒有滿30天的情況下自行離開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那麼你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損失的。
9樓:張勇律師
你不需要上交違約金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交辭職報告時合同到期了沒有?
提前30天遞交辭職報告,公司會於何時封存公積金賬戶
批准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不需要單位的出面,只要你申請上去了,安心等著發放貸款就是了,發放貸款時是使用的你個人新的銀行賬戶.另外由於你個人的情況,建議你經常上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查詢.再者,就是走,也不要和公司鬧得的太僵.然後,就是即使也和公司鬧僵了,就不要和公司客氣了,你要命一條,而他們有老婆...
合同期內,提前30天遞交了辭職報告,離職算違約嗎
合同期內不算違約 單位忽悠你不懂呢 我在書店見過一個很小很薄的新的合同法手冊 就幾塊錢 你可以買來拿著白紙黑字去當面讓她看 單位是想賺點是點 都進個人腰包了 下面的是有關條文,你可以參考一下 以前,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都需要支付違約金,這實際上是一種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
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申請,如果30天后公司不讓走人,公司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 另離職後還有工資收取嗎
民08年新谷民 1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 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