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特特拉姆咯哦
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這是與《刑法》第13條的規定相呼應的,不認為是犯罪即不構成犯罪,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就不應當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令具有特別法的效力,對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人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4)依照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我國刑法規定對於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等,只有當事人提起告訴後,人民法院才能依法處理。即這五種犯罪以被害人的告訴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的,則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國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原則,刑事訴訟的目的是為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失去了刑罰物件,刑事訴訟的進行便沒有意義。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個人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雖已構成犯罪,但由於具有某些情節或特殊情況,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也不予追究。
2樓:李教榮
你好!《刑事訴訟法》第15條確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根據該條規定,,對於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這是與《刑法》第13條的規定相呼應的,不認為是犯罪即不構成犯罪,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就不應當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令具有特別法的效力,對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人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4)依照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我國刑法規定對於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等,只有當事人提起告訴後,人民法院才能依法處理。即這五種犯罪以被害人的告訴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的,則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國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原則,刑事訴訟的目的是為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失去了刑罰物件,刑事訴訟的進行便沒有意義。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個人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雖已構成犯罪,但由於具有某些情節或特殊情況,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也不予追究。
3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根據刑訴法規定有以下處理方式:
1、偵查機關依法撤銷案件;
2、檢察機關依法做出不起訴決定;
3、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但免於刑事處罰。
4樓:催更少女
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哪些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5樓:戚廣利
刑訴法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具有共同原告資格的人,法院在通知其參加訴訟後,其仍不願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58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 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按規定第七十四...
如何看待過分追求完美主義的人,對於太過於追求完美的完美主義者你有什麼看法?
消化 我覺得在處世關係上,完美主義者是一個相當懂得剋制的人。他們不輕易地發表自己的見解,因而感情也不輕易地流露出來,在某些時候,他們看起來有些接近神祕。他們對自己有時不能控制和理智情感感到害怕,迴應別人就十分謹慎,這種過度的自我緊張和自制形成一種直覺,影響他們對別人的樣的決定,或者按他們的意思做事,...
對於追了很久的人卻還是追不到的人,該不該放棄
我覺得對於這樣的人真的沒有必要繼續追求,吃了很久都沒有追到只能說明對方對你沒有任何的好感,所以還不如去開始新的生活。應該放棄。追了很多次都沒有追到說明他不喜歡你,沒有必要繼續追下去。個人覺得這樣的人還是應該放棄的,既然已經盡了自己最大的努力還追求不到對方的話,如果自己再去執著做這件事情,就是浪費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