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不給工資,我們扣了他的汽車算違法嗎

時間 2021-05-05 11:27:05

1樓:佳爺說歷史

違法。老闆不給工資但員工卻貿然的扣了老闆的車肯定是不合理的,建議員工不要這樣做,不然容易產生糾紛帶來各種的麻煩。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討薪的方式可以有:

與用人單位協商;

找工會或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申請勞動仲裁;

向法院起訴。

其中,協商和調解是最便捷的方式,對勞資雙方都有利,而投訴和申請勞動仲裁是走法律途徑,沒有協商和調解快捷,向法院起訴是最後的方式(能勞動仲裁的,要先申請勞動仲裁),無論採取哪一方式都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沒有最好的方式,只有適合自己的方式,期間也可以委託律師維權。

時間一月滿未發工資的屬於拖欠工資,你可以舉報:

1、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12333。

2、去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3、去當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請支付令。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自己形成的用工事實選擇以下具體的救濟途徑,來解決工資問題: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對於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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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發工資的解決辦法

1、溝通協商解決

不管是在職還是離職,不管是無故拖欠工資還是不發工資,都應先通過正常的渠道,與公司主要負責人進行溝通協商,搞清楚拖欠或不發的原因,再選擇合理的方法去處理,給公司和個人留有餘地,要知道做事先做人,本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則妥善處理。

2、協商失敗,拿起法律**維護合法權益

通過與公司主要負責人的交涉,溝通協商不成,那沒有別的辦法,只有拿起法律的**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維權需要自己蒐集或者保留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或者是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根據實踐經驗,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在遇到老闆不發工資的情況時,勞動者是可以報警的,但多數情況下報警並沒有什麼用,還不如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進行投訴。實在不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通過法律途徑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3樓:當我遇上你

當然是違法!而不是算違法!

1.工資應當發放,拖欠工資是違法的。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

拖欠或扣發工資違法,你可以要求全額發放,並支付拖欠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2.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單位註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委託律師維權!

3.假如你們是公開拖車,並告知老闆,應是民事侵權,你可以儘快起訴並申請保全。

4.趕緊申請勞動仲裁吧.同時申請一下財產保全,就是你老闆的車,否則你老闆報警,那你就可能構成盜竊罪了,要轉入刑事案件了。

5.可以藉助報社、電臺、**的力量!我們也經常在電臺上觀注到某公司拖欠職工工資......藉助**的力量,讓**去幫助你,讓群眾去譴責黑心老闆!

4樓:金都法苑

1、應該算是合法留置權。

2、但是,應當及早起訴至法院去。

3、時間長了,還是有法律風險的。

5樓:

老闆扣你的工資,你上勞動仲裁部門去啊,你扣他的汽車屬於另外一碼事了,想清楚了,可別做過了

6樓:虛心習之

扣他車槓麻~~直接打他人~~錢不是重點了~~先打先出氣~~~有的人又不是出不起納各錢~~~就想貪那各便宜~這東西~你要麻打到他怕~~他就不敢再那樣做~~當然你不是笨到大庭下打他ㄅ~~你們那~路角監視器還不普遍ㄅ~~把它拖到沒證據下 打爆她~~~下回他又想貪人便宜十~~會有陰影~~~((個人很崇尚 已暴制暴~~亂世用重典~~

7樓:超級**

老闆不給工資,是民事糾紛,你們扣了他的汽車,是屬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產,刑事糾紛。

扣了他的車解決不了問題,最好是找仲裁,仲裁了還不給,會讓他強制執行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走正當法律途徑維權 呼籲**** 現在社會很關注這些問題

9樓:蓋普希金

扣車違法,車輛只有執法部門可以扣。

工資按月發放,隔月發放違法,本月工資下月發合法。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3**投訴,該**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論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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