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卷瑩
由於使用汽油與火災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這是「意外」事故。
可能有人認為直接導致火災的就是使用汽油,因此存在因果。但這是把事故性質表面化理解了。事實上只有在不當使用汽油的情況下才會發生火災的,因此使用汽油與事故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而從肇事人的年齡以及可能的社會閱歷看,不懂得汽油的正確使用方法,不懂得汽油發生爆燃情況下的猛烈程度這也是在情理之中。
從帶隊老師角度看,也沒有預想到肇事人尋找汽油引火的行為,因此也是「意外」。
抓住了以上各點,火災的性質就可以確定為是一種意外事故,而不是過失或者故意。且由於損失程度未達到嚴重,因此校方、肇事者僅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刑事責任。
肇事人不滿法定年齡,就本案考察,不是決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僅為參考依據。
金冬的行為存在故意殺人的嫌疑。不屬於防衛過當,更不屬於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範圍是侵害人在侵害的過程中,而防衛過當則是指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的程度。在魏受傷失去侵害能力後,注意:魏某在王某刀砍其頭部下也沒有反抗,證明已經完全失去了繼續實施侵害的能力。
以此為界,可以認為金某的行為都是屬於正當防衛,而王某在魏某放棄侵害蹲地後繼續用刀砍,且在兩個人對一個已經因傷停止侵害的人這種力量懸殊的情況下采取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但可免予刑事追究。
注意:這種情況下,金又讓王某為他「找來」扎槍(存在著時間過程,意味著魏某持續放棄了侵害)。而致命的是這扎槍導致,可以確認是在魏某持續放棄反抗且失去侵害能力後發生的。
那麼已經完全沒有必要「防衛」,**來的「防衛過當」?
鑑於金某與魏某之間的問題,不排除金某利用這次魏某對他的暴力侵害而故意殺人的嫌疑。
2樓:郭
被告人辛某不負刑事責任。辛某引**災的主觀故意為過失。其14歲不到刑事責任年齡。
金冬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魏某對王某某的傷害已經結束,王某持叉待防,無過錯,但進門就進行傷害,已經過了正當防衛的時間要件要求。之後的傷害行為更和正當防衛沒有關係。
兩道刑法案例題求解
3樓:
第一題:
1、構成搶劫罪而非綁架罪,因為陳某是直接向趙某索取財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財物。
2、構成非法拘禁罪,因為高某並無綁架的故意,而以為是索要債務。
3、構成共同犯罪。因為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陳某的搶劫罪與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間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高某的行為屬於拘禁他人之後,索取債務的行為,缺乏非法佔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殺人罪,因為陳某的故意殺人行為包含在搶劫罪當中。
6、不負刑事責任,因為陳某的殺人行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範圍。
7、成立自首與重大立功,因為被檢舉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第二題:
1、王某的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而不是正當防衛,因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
2、李某的行為分別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3、李某觸犯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不構成數罪,屬於想象競合犯。李某觸犯的數個罪名應從一重罪處斷,即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4、趙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行為屬於意外事件。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題:
1 、陳某構成【搶劫罪】,區分於綁架罪,綁架罪,是以人為質,利用被綁架者的家人對其安危的擔憂意思。
2 、高某構成非法拘禁罪,因為高某主觀上是為陳某索取債務。
3 、在非法拘禁的範圍內成立共犯,對於共犯不要求罪名一致,只要有共同的行為,共同的犯意和犯意聯絡即可。
4 、構成敲詐勒索罪,主觀上以非法找有為目的(不一定是自己佔有,也可以是轉為第三者佔有),對他人實施威脅,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而處分了財產。
5 、陳某的殺人行為是搶劫的加重結果,成立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
6 、不承擔刑事責任,對於趙某的死亡超出了共犯故意
7 、成立一般自首(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和重大立功(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第二題1 、不夠成正當防衛,正當防衛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因為不知道別人會什麼時候來偷瓜,所以不存在法益被侵犯的急迫可能性
2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客觀上造成了死亡和重傷的結果,「雖然看見了白旗,但以為是嚇人」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
3 、一個行為侵犯了兩個法益,想象競合從一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4 、不構成犯罪,因為趙某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因此不構成犯罪。
5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分析的很正確也很有條理,我就不用多說了,採納他吧
刑法學案例分析
6樓:駝絨色特
案例:胡某 男 40歲 農民。胡某到劉某的魚塘中挑水澆地時發生爭執,劉某罵胡某臉皮厚,並將胡某的一隻水桶砸爛,胡某說:
「你砸爛了我的水桶你要賠我。」隨即向劉某家方向走去,劉某尾隨其後,快到劉某家時劉某撿起一塊小石子向胡某扔去砸中胡某小腿胡某停下,劉某上前對著胡某的腹部又打了兩拳,胡某對圍觀的群眾說:「大家都看到了是他先打我」劉某說:
「我打了你怎麼樣?想要桶,休想。劉某一邊說一邊轉身向自己家走去,見劉某要走,胡某便舉起手中的扁擔朝劉某打去,剛好打中劉某的頭部,劉某當即倒地,頭上流血不止,胡某見此情景慌忙叫上圍觀的群眾一同將劉某送往醫院,因醫院較遠,劉某被送到醫院時流血過多死亡,胡某隨即到當地派出所報案,說明了整個事情經過。
分析:1.胡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2.胡某因受到劉某的打罵而用竹扁擔打劉並造成劉某死亡,危害後果嚴重,其行為顯已構成犯罪。
3.胡某打劉只是氣頭上的行為,並無預謀和準備,也不具有希望或放任劉某死亡的心理,當發現劉某倒地且頭上流血不止時便急忙送劉某往醫院,顯然胡某的行為是且只是想傷害劉某而非殺害劉某,劉某的死亡是由於受傷過重所致,因而胡某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致死而非故意殺人。
7樓:紙影蝶夢
1 屬於。刑法第65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釋放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除外。
2 實現數罪併罰並且從重處罰。因為「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第二題1 錯誤,判處死刑的剝奪政治權利只會是終身而不是多少年的。
2 你問的什麼?判決都下來還如何判決?嘿嘿,應該是如何的改正吧,應該是法院自動的依法發出裁定更改錯誤等等。這也要為什麼?
8樓:李小狗兒
1.李某是否累犯,你給的條件看不出來。
如果李某緩2之後執行了徒1,就是2023年11月出獄,那麼他是累犯。
如果李某緩2後沒有執行徒1,他不是累犯。
2.第二次犯罪要看是不是累犯。盜竊是自我交代,適當減輕,之後故意傷人與盜竊兩罪並罰。
第二題。
1.法院判決不正確,兩刀,胸部,等更適用於故意殺人。另刑法規定死刑應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故意殺人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9樓:
第一題:
(1)李某不屬於累犯.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2)應將李某盜竊他人財物判處一個刑期,然後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第二題:
(1)法院判決不正確.王某犯有搶劫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2)應以搶劫罪判處王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道刑法分析題,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題,請幫忙解答,謝謝!
該罪的構成要件 1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物件,是國家 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 使用 收益 處分等權能。這裡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 最高人民...
兩道刑法的小問題,一個刑法問題
1 甲方與銀行之間的抵押權成立。理由 a 按照貸款的規定,為了保障將來借款人能按期 足額歸還借款,對於擔保物設立了抵押權登記制度,所以說,對於用於貸款擔保的抵押物,原則上應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b 但由於一些特殊原因,導致抵押權登記手續沒及時辦理,但只要借款人出具的擔保物是屬於自己能佔有 使用 收益 ...
兩道國貿案例分析題,知道的請進,不確定答案的請勿作答,小的先在此謝過
1國際 中按照cfr術語成交,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是,賣方在貨物裝船之後必須及時向買主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辦理投保手續。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壞或滅失,由於賣方未發出或遲發裝船通知而使買方漏保,那麼賣方不能以在裝運港船舷轉移風險為由免除責任。因此,在cfr條件下裝船通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案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