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選項a正確。
犯罪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甲、乙上山去打獵,在一茅屋旁的草叢中,見有動靜」根據經驗甲,乙能夠判斷出屋旁的動靜不是動物,而可能是人的動靜,卻沒預見。因而夠成過失犯罪。
共同犯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事件不夠成主觀共同的犯罪意識和犯罪認識。故不是故意犯罪。
2樓:長沙陳律師
a.他們對小孩的死亡存在過失,實際也造成小孩死亡的結果。不是意外事件。
然後又因為過失犯罪無共同,所以是分別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3樓:勤靜恆思樂
a.甲、乙分別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4樓:
因為是茅屋旁,不是荒山野嶺,所以他們應當有預見性,但因疏忽大意沒有意識到是人,所以就是過失致人死亡。
一道刑法題目求教
5樓:匿名使用者
索賄時,甲是副局長,是國家工作人員,符合**罪的主體身份,這個副局長的職位雖然是騙取的,但畢竟是在這個位置上,因此,選項c是正確的。
6樓:超百曉生
要知道,甲是在行使副局長的職權時,索賄的。所以構成**罪。
另外,他的身份,只有他自己知道,除此自己,對外都是副局長
請教一道刑法題
7樓:徐敏律師
我認為應該是犯罪中止。中止和未遂不僅要考慮其主
觀方面,也要考慮犯罪當時的客觀實際。中止的根本要義是「能犯未犯」,未遂應是「不能犯未犯」。綜合來看該案例的情況,當時即使丁知道李有性病,也可以將其出賣的,而他選擇了離開現場,應該是中止。
類似案例有:**時遇到女方在經期,罪犯迷信,認為經期發生性行為對自己有特殊的傷害之類,遂停止了**行為,此種也為中止。
8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中止 依照刑法教材 你 記清楚一點就行 能而不欲是中止 欲而不能是未遂 其他客觀意志以外什麼什麼的難得解釋 容易發生爭議
9樓:
犯罪終止,終止和未遂主要看主觀意識的差異,終止是主觀上要求停止,而未遂是主觀上仍然有犯罪的意願,而客觀上未實現。
導致主觀意願停止的原因,在這裡並不重要,不是判斷是否未遂的因素。
10樓:長寧小子
這應該是中止,因為性病不足以阻止丁為該行為,所以這種行為應該是心裡的原因而中止的,屬於犯罪中止。
一道刑法題
11樓:牛皮哄哄大營
同學來啊,你還是沒理解犯源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第二種
bai情形是有效防du止結果zhi發生。行為實施完畢,結dao果尚未發生,未必就是未遂。假設行為人慾殺死被害人,砍了被害人一刀,後悔,將其送往醫院救治。
醫生認為,即使不送醫院,也不會導致死亡。你說,行為人屬於未遂還是中止?
12樓:法之道
①甲因搶救不及時致被害人死亡的,涉嫌交
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罪。②甲逃跑過程致人死專亡的,涉屬嫌交通肇事罪。③甲開車撞死丁的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妨礙公務罪被故意殺人罪被法律擬製為故意殺人罪。
④乙勸其離開現場逃避處罰,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罪的共犯。⑤甲涉嫌故意殺人罪。
望採納謝謝
一道刑法題,求解答~
13樓:不是愛百
構成,他們有犯罪的故意,有結果的發生,構成既遂,根據一人既遂全體既遂原則,二者均構成盜竊罪的既遂。
14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共同犯罪,甲預備,乙既遂。
一人既遂全體既遂是對已經著手參與共同犯罪的人而言,甲未按約前去,其行為停留在預備階段,其行為不能隨同乙定既遂。
15樓:蘇源刑事辯護
構成共同犯罪,犯罪既遂!
16樓:應如是觀
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體既遂。兩人成立共同犯罪,且是既遂。
1道刑法試題,求完整的簡單解答
17樓:何患無雙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同樣是一百四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3.合議庭可以准許。但是不得再次委託辯護人,他可以自行辯護。
4.二審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全案進行審理,但是不得對上訴人加重刑罰。
5.一審判決應當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生效。
6.可以在15日上訴期以內向檢察院申訴,檢察院認定申訴成立的,提起抗訴。
18樓:龔巨秋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應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認為案件需補充偵查時,可以退回補充偵查,而由檢察院自行偵查
3.重新**後,如果劉某再次拒絕自行委託的辯護人為其辯護,合議庭應當如何處理?
【答案】不予准許。因被告人犯罪行為嚴重,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重新**後,如果張某又提出拒絕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合議庭應如何處理?
【答案】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可以自行辯護。
5.假如劉某在上訴期內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從何時生效?
【答案】 在上訴期滿之日起生效。
6.假如本案受害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應在多長時間內請求人民檢察院?
【答案】應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請求後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覆請求人。
19樓:中顧網陳靜律師
1.公安機關應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2.收到判決書後5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3.4.二審法院受理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請求後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覆請求人。
有一道刑法學方面的考題請教高手解答,求詳解~
20樓:匿名使用者
我修改了一下答案,我看了下面一位叫「 銀雪的悲傷」網友的答案,我們倆答得都差不多,但他考慮一點,就是受害者何某的行為。
他答「那就是遇害者何某本人!首先 要考慮何某本人橫過馬路是否違法?何某橫過馬路的地點是不是可以橫過馬路?
何某橫過馬路的時間是不是可以橫過馬路即是否十斑馬線綠燈時間?如果不是,那麼高某、劉某都不構成犯罪,但要承擔民事賠償」
我不同意:
何某有沒有錯,對處理結果有一點影響,但對犯罪的構成條件沒有影響。
如果何某有錯,責任認定時對民事賠償部分也有承擔的責任。但對高某的構成犯罪的條件沒有影響,可是,對高某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高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高某撞倒何某的行為屬於交通事故,他對何某負有民事賠償的責任。
而劉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所謂的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徵。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發生重大事故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 交通肇事罪
上的。 《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21樓:銀雪的悲傷
我剛剛看了前面兩位的回答 ,兩位都忽略了一點,那就是遇害者何某本人!首先 要考慮何某本人橫過馬路是否違法?何某橫過馬路的地點是不是可以橫過馬路?
何某橫過馬路的時間是不是可以橫過馬路即是否十斑馬線綠燈時間?如果不是,那麼高某、劉某都不構成犯罪,但要承擔民事賠償。如果是,那麼高某不構成犯罪,只是交通事故!
但是劉某構成犯罪,即交通肇事罪,屬於無過失犯罪,在量刑時會從輕考慮!應該在三年一下!!並且要承擔民事賠償!
22樓:匿名使用者
高某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如果沒有超速和正常變道超車那只是交通意外,不是犯罪!至於定罪和判刑那是法院的問題!
2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認定的是高某,因為高某的行為是撞倒何某,何某當時沒有死亡,也沒有發生什麼嚴重後果,所以不構成犯罪。劉某是超車行為,按題中可推斷出劉某是左邊超車,車速正常,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但因高某車阻擋視線,以及自己未能預料到馬路中間會躺著一個人,所以躲閃不急。這時候,可以明顯的發現劉某壓死何某,應該說是沒有責任的,就算有也是一小部分。
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構成,交通肇事至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時,方才定交通肇事罪,又因為縱觀全案,劉某壓死何某,與高某撞到何某存在重大聯絡,劉某本身沒有犯錯,因為可預見範圍外的原因導致杯具發生,所以劉某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至於行人何某有沒有違反交通規則,在本案中個人認為可以忽略不計的,不是討論的重點,也不影響案件的分析。
一道刑法題目
24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399條第4款對你說的情況有明確規定,即「司法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32633063工作人員收**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罪】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罪】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修正案(四)第八條】
【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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