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定期保證是指保證合同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僅於此期限內負其責任,債權人(你)未在此期間內對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向他要錢),保證人免負其責(他可以不給你錢)。
保證也分為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得看合同內容)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欠你錢的)不能履行債務時(你跟他要,他不給你),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你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要錢)。但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他可以在你沒有申請仲裁或到法院起訴強制債務人依法執行前不給你錢)
還有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和上面的大體一樣,不同的是,欠錢的不給錢,超過了債務履行期限,(他跟你約定還錢的時間),你可以跟保證人要錢,他沒權利要求你仲裁或起訴,必須直接給你錢,不給不行。
2樓:天津高律師民事
如果有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保證的意思,則出具保證書的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3樓:紐崔萊經銷商
期票是債務人向債權人開出的定期付款保證書,他有兩個當事人出票,人及債務人和收款人及債權人。
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後不通知擔保人,債務人繼續支付息給債權人,擔保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是屬於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通知呀,跟擔保人應該是沒有法律關係的吧。
而一般擔保人的責任是:
《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否則,請問下 律師行業的法律工作者 見解 去這樣的律師吧,可以去問一問 法律人士,
5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人的責任是對擔保的債務、承擔連帶還款的責任,如果債務到期、擔保的債務清償完了。擔保人業就沒有擔保責任了。
民間借貸,擔保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15
6樓:淺痕墨殤
分析如下:
一、保證人提供擔保有兩種方式
1、一般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後,經法院審判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並經依法強制執行,借款人仍不能返還借款時,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後,無論借款人有無能力歸還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返還借款的保證責任。當然,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出借人可以同時把借款人和保證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並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中,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是一般保證的,即為連帶保證。
二、同一借款合同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保證人
在同一借款合同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保證人時,如果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各自的保證份額,各保證人可以按照各自的保證份額責任保證責任;如果沒有約定各自的保證份額,各保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在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出借人既可以要求所***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要求其中一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提供保證責任的期限
當事人可以在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限,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限,出借人只能在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超過6個月的,保證人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借款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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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1] 年息36%內受國家法律保護,超過36%無效。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是顯而易見,民間借貸的隨意性、風險性容易造成諸多社會問題。向私人借錢,大多是在半公開甚至祕密進行的資金交易,借貸雙方僅靠所謂的信譽維持,借貸手續不完備,缺乏擔保抵押,無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況變化,極易引發糾紛乃至刑事犯罪。
由此看來,民間借貸也必須規範運作,逐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7樓:最愛落西溪
首先你媽媽需要承擔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要看你媽媽當時籤的擔保合同是一般還是連帶。另外,根據《擔保法》第19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如果有約定是一般保證的,則是一般保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或者約定連帶的,則按照連帶承擔。
其次,如果連帶保證的話,還要看你媽媽的擔保合同有沒有明確擔保範圍。根據《擔保法》第21條的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這就是說,如果明確約定了只擔保5萬元,則你媽媽需要還5萬元;如果沒有明確約定的,你媽媽要還5萬元,以及利息等。
最後,這是民間借貸,是民事法律關係,不會刑拘、坐牢的,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對方發現你媽媽有財產的話,可以在2年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判決書)。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間借貸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期限因擔保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區別。
一、一般保證
1、有約定保證期間的從約定;
2、無約定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連帶責任保證
1、有約定保證期間的從約定;
2、無約定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認真回答你的問題,請你把你媽擔保一事說詳細:1、有約定一般擔保責任或者是沒有約定清楚?2、擔保的起始時間?
3、債務約定還款時間?距離現在多長時間?4、主債務與債權人有否在擔保期限後變更主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在擔保協議中無約定,一般認定為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因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無法還債,屬民事糾紛,不會刑拘、坐牢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法律預設為是連帶責任,也就是保證人與債務人同一地位。
2、債權人起訴後,法院會判決共同還款,債務人拿生效判決申請法院執行,但是確無財產及經濟能力,事實上難於執行。
3、沒有詐騙、隱匿等行為,不會坐牢。
12樓:
看你媽媽簽字的合同或者檔案上是說明了是否是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由擔保人償還,那樣才能確定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承擔的後果是償還債務,一般不會拘留和坐牢,名下無財產一般不會強制執行。如果有退休金,如債主要求法院執行可能從這裡扣除。
如果你父親有財產未離婚,那麼屬於你父母的共同債務。
13樓:丹陽律師吳衛東
1、你媽要承擔保證責任;
2、如果你媽作為擔保人簽字的文書上載明什麼性質的擔保,你媽就承擔什麼性質的保證責任;如果未載明,根據法院規定,你媽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如果你媽確實沒有能力履行法院的判決,你媽不會構成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也就是不會刑拘、坐牢。
同一債務既有擔保人又有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擔保人如何承擔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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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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