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義簽訂的超出公司經營範圍的合同是否有效

時間 2021-10-14 20:18:03

1樓:華律網

《最高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因此,超經營範圍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區別不同的情況,做出不同處理:

如果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超出了經營範圍,但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且又未損害國家、合同相對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且合同已經履行或能夠履行的,以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賴利益為原則,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如果合同的相對人是善意的,而越權的法人是故意或過失的,而且是由於有過錯的越權法人一方主動提出確認合同無效請求的,應認定合同為有效。如果法人越權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如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違反國家制訂的要由專門部門專營專賣的規定,或者合同標的物屬於限制流通物品等,這種情況下,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相對人不知情且有理由相信沒有超出經營範圍的情況下,合同時有效的。

3樓:彭傳雨律師

只要不違返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哪怕超出公司經營範圍也是有效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準確的回答是:分兩種情況。1,超出企業經營範圍簽訂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2,但是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5樓:北京孟博律師

有效,只要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6樓:

對方單位是善意的且不知情的,合同有效。

公司超越經營範圍簽訂的合同有效嗎?(法律顧問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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