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股東應該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業主享有哪些權利 又應履行哪些義務

時間 2021-09-15 03:42:20

1樓:華律網

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人蔘加股東會議;(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公司股東承擔的義務主要有:

(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2樓:匿名使用者

股東和股東會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的查閱權】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

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五條 【股東分紅權和優先認購權】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的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三條 【股東的表決權】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股權轉讓對出資證明書、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影響】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 【異議股東請求公司收購股權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六條 【股東資格的繼承】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注意:

1、公司、企業應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才能規避法律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2、遇到法律問題應委託律師處理。未建立正式委託關係之前的律師解答,均不得作為自行處理實際案件的依據。

3、非專業人士嚴禁擅自以法律條文或者法學專業文章作為實際案件的處理依據。如自行處理法律問題,後果自負。

業主享有哪些權利 又應履行哪些義務

3樓:搜狐焦點

很多業主

購買了房子後,對自己在物業小區裡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並不清楚,那麼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是怎樣的呢?

業主業主的主導地位主要是通過業主享有的權利來體現的,業主的權利包含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下面就從這三個方面介紹業主所擁有的權利。

專有部分的所有權

業主對於建築物內專有部分的住宅、經營性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共有權

業主的共有權包括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建築區劃內配套建設的公共場所、場地、設施的共有權;共有道路、車位的共有權;建築物區劃內配套建設的車位、車庫的法定用役權。

這種共有權包括使用權、收益分配權、危險和妨害的排除請求權。

共同管理權

共同管理權是維護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效能以及保證配套設施執行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作為業主,在關注權利的同時,也應當明確清楚義務有哪些並認真履行,業主的義務包括專有部分的義務和共同管理的義務,下面就從這兩個方面介紹業主應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專有部分的義務

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應承擔的義務

不得損害他人專有部位。

不得損害共有部位的義務。

為相鄰業主提供維修便利的義務。

對共有部位和共有物承擔的義務

不非法佔有的義務

不非法加害的義務

分攤管理費用的義務

業主不得以不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共同管理的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3-05-1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宅基地使用人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

4樓:未來法律

您好:宅基

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宅基地使專用權人享有的權利主要包屬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經審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長期使用的權利。

但國家因建設需要徵用土地,或依法重新規劃土地時,使用人應服從國家或集體組織的統一規劃,調整使用的宅基地。②使用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工棚等建築物居住、使用。宅基地上的建築物的所有權為建築人所有。

③使用人有權在房前屋後的宅基地上種植樹木,樹木的所有權屬種植人所有。

宅基地使用權人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①宅基地不準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買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建房的,不予准許。

②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公民個人的宅基地使用權不是無限制的,使用人只有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的權利。使用權不得超出確定的宅基地的範圍。

③公民使用宅基地應注意相鄰關係,照顧相鄰人的合法利益。如一方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壘牆而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的,必須予以制止;建房挖地基,不得給相鄰的房屋造成危害;城鎮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要經房管部門審查批准,未按照規定辦手續的,法律不予保護。

5樓:

是商品房可以轉讓的,不過不允許城市戶口買宅基地。農村戶口沒有限制,因為大多農村現在一般不再劃分宅基地,而很多農村人口轉入城市,當然有處置權。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宅基地使用權人bai對宅基地享有佔有、du使用zhi

、收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宅基dao地使用權人版享有的權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經審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長期使用的權利。

但國家因建設需要徵用土地,或依法重新規劃土地時,使用人應服從國家或集體組織的統一規劃,調整使用的宅基地。②使用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工棚等建築物居住、使用。宅基地上的建築物的所有權為建築人所有。

③使用人有權在房前屋後的宅基地上種植樹木,樹木的所有權屬種植人所有。

宅基地使用權人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①宅基地不準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買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准許。

②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公民個人的宅基地使用權不是無限制的,使用人應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權不得超出確定的宅基地的範圍。

③公民使用宅基地應注意相鄰關係,照顧相鄰人的合法利益。如一方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壘牆而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的,必須予以制止;建房挖地基,不得給相鄰的房屋造成危害;城鎮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要經房管部門審查批准,未按照規定辦手續的,法律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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