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享有的權力和義務,青少年的權利和義務

時間 2021-09-13 22:17:47

1樓:戚廣利

青少年是國家的公民,享受公民的權利,承擔公民的義務。具體內容是:

1、政治權利和自由。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

生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權利。廣義的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與人身自由密切聯絡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狹義的人身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4、社會經濟權利。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

5、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採取各種措施發展各種教育事業,並提出「科教興國」戰略。

6、特定人的權利。所謂特定人,包括婦女、母親、兒童、老人、離退休人員、烈軍屬、華僑、歸僑和僑眷在內的人員。

7、監督權利。憲法規定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憲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憲法》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憲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憲法》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憲法》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憲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憲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憲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憲法》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憲法》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憲法》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憲法》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憲法》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2樓:匿名使用者

平等權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男女平等。政治權利和自由。

年滿18週歲的青少年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生命健康權。青少年享有生命健康的權利人身自由權。青少年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限制青少年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青少年的住宅。姓名權。

青少年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濫用和假冒肖像權。青少年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人格尊嚴權。青少年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青少年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榮譽權。

青少年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財產所有權。國家保護青少年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凍結、沒收著作權。

青少年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專利權。青少年對其獲得批准的專利享有專利權,並依法得到保護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青少年對國家各項工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他們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取得國家賠償權。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權利而受到損失的青少年,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宗教信仰自由權。青少年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權。對青少年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檢察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10歲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拆外,未經青少年本人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家長和老師)不得私拆、截留、隱匿、譭棄受教育權。

青少年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凡年滿6週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校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青少年的權利和義務 20

3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的有兩個:來「中華自人民共和國預防未bai成年人犯

4樓:高度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憲法規定中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5樓:美的整過容

學生的權利

新中國成立後,先後制定和頒佈的法律,如《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等都對學生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可見,學生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受到國家和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學校應保證學生在校期間享有各項合法權利,任何侵犯學生權利的做法都是違法行為。

一、學生的生存權

我國《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未成年人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二、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教育法》第九條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三、學生的人身權

1、身體健康權

身體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它是學生人身權的重要內容。

《未成年人保**》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2、人格尊嚴權

《未成年人保**》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未成年人保**》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3、人身自由權

4、隱私權

《未成年人保**》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未成年人保**》第五十八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影象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作為普通公民權利:

(1)學生的人身權(人格權和身份權)

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2名譽權3隱私權4肖像權5人格尊嚴權6人身自由權

(2)學生受教育權

(3)發展權

青少年應該履行哪些社會義務,青少年應履行什麼義務和擁有什麼權力

欣 憲法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 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 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 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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